政府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第599K章),在目前公共衞生緊急狀態下提供法律框架,引入符合安全、效能及質素要求的新冠疫苗作緊急使用。《規例》的生效期至年12月23日。

《規例》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一款新冠疫苗的客觀醫學數據(包括第三期臨床研究數據)、獨立的顧問專家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及一個本港以外藥物規管機構核准使用(包括緊急使用),可以認可該款新冠疫苗,批准疫苗在香港在緊急情況下作指明用途,即基本上是指由政府推行的疫苗接種計劃。

食衞局發言人強調,會有機制監察任何與使用疫苗有關並發生在接種者身上的不良反應。疫苗製造商的免責權並不包括涉及疫苗製造商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不當行為的事故;或疫苗的品質未達要求或在安全性方面出現問題,又或有關疫苗未能符合相關製造標準或藥品安全所需的條件要求。特區政府計劃成立保障基金。市民一旦因接種疫苗而出現罕見或未能預見的嚴重不良反應時,他們仍然可以向藥廠追究責任,而保障基金會承擔經法庭或仲裁決定的賠償金額,並可以預支部分金額以盡早為有關市民提供經濟上的支援。政府正擬訂相關機制及細節,並會盡快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

為了令醫護人員可以安心為市民接種認可疫苗,《規例》為這些醫護人員提供民事法律責任保障,讓他們不會就因為認可疫苗的固有特性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上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