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鄧棨然及喬映瑜在「上家」安排下策劃組織偷渡
被判偷越邊境等罪成的「12港人案」,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及喬映瑜,分別判監3年及2年,另外偷越邊境罪的8人各被判囚7個月;餘下2名未成年人士則不予起訴。
《新華社》報道指,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這是一宗有組織、有預謀的偷渡案,鄧棨然及喬映瑜是在「上家」安排下,策劃組織10人從香港偷渡台灣。
報道披露案件詳情,提到鄧棨然及喬映瑜準備偷渡前期,與「上家」商議計劃,並被安排組織策劃,鄧棨然在8月購買快艇,並在「上家」安排下,學習基本駕駛技能,負責駕駛快艇,喬映瑜負責與其他涉案人員聯絡。
報道指,8月23日凌晨,兩人聯繫其餘10人,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並組織其他人以「人鏈」接力方式,將偷渡所需燃油、食品、望遠鏡、衛星電話等物資,運上快艇。鄧棨然在早上7時許駕駛快艇出發,喬映瑜則交代注意事項,例如互相監督拔出手機卡,若遇到內地海警,統一回答是「出海釣魚」,她亦通過海上定位系統、衛星電話等向「上家」匯報位置,廣東海警早上8時許,在管轄海域例行巡邏時截停可疑船隻,發現船上12名港人。
報道表示,深圳檢察機關在庭審出示四組證據材料,互相印證,證明10人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及委託律師當庭表示無異議,控辯雙方亦進行法庭辯論。檢察機關充分考慮辯護律師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由於各人認罪悔罪,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各人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