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內地刑事律師認為鄧棨然與喬映瑜刑期不算很重
「12港人案」中的10被告,被內地當局判監7個月至3年不等,當中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和喬映瑜,分別被判囚3年和2年。
北京刑事律師張冬碩認為,深圳法院的通報指鄧棨然和喬映瑜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根據法規,有關控罪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所謂「人數眾多」是指10人或以上,認為今次兩人的刑期不算很重。
張冬碩又說,法院的通報指鄧棨然和喬映瑜屬於「從犯」,即法院認為他們是受他人指使而犯罪,按照內地刑事法規,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加上他們認罪認罰,因此沒有判處7年以上刑期。他又說,內地對於「認罪認罰」的量刑,沒有詳細定明相關規範,如果法官考慮各種因素後判處更輕的刑期,也是符合法律規定。
張冬碩又說,涉案港人被捕後已經在內地被羈押了一段時間,可以扣除刑期,如果他們在獄中表現良好,滿足監獄管理的規章制度、積極改造、接受教育,服刑時間達到原有刑期一半以上,可以獲得減刑,甚至假釋。涉案港人如果沒有提出上訴,就會由看守所移送到監獄服刑,若家屬希望探視,就需要向監獄申請,相信不會有太多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