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戈平:高铁实施“一地两检”不需透过基本法附件处理
香港高铁追加196亿的拨款日前获得立法会通过,但“一地两检”问题仍未解决。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3月13日在北京接受采访时表示,高铁在香港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时,毋须将内地相关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处理,可由两地政府订立工作协议来解决。香港律政司发言人回应称,饶戈平的意见也是港府研究方向之一,但目前仍未有定案。
饶戈平认为,“一地两检”并非将所有内地法律在香港实施,只是在车站内一个特定区域实施内地的出入境及海关法律,而不是在香港全境实施,所以并不需要将相关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来处理。目前,《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明了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六部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他还认为,从内地开往香港的南行列车,即使列车已驶入香港境内,若车厢发生罪案,也应由内地执法人员执法,“怎么可能来把火车停下来,然后在香港再叫一批人上来?这个不现实”。至于从香港开往内地的列车上应如何执法的问题,他则表示应交由技术部门讨论。
不要动不动就说违反或凌驾《基本法》,《基本法》本身就是由人大制定的。
高铁香港段完工后可连接内地高铁网络,但在香港上车的乘客在进入内地时仍需通过内地边境检查,若这些乘客需要在深圳下车检查,则高铁的便利优势会被削弱,因此有建议指应在香港境内设置边检站,让内地边检人员进驻,与香港入境处分别执法,即俗称的“一地两检”。
但不少香港市民认为,实行“一地两检”将违反《基本法》。《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第154条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去年12月表示,港府和内地正在商讨如何落实“一地两检”,研究范围包括:是否在高铁列车车厢上为旅客办理出入境手续、是否容许内地检查人员在西九龙总站特定范围执行内地相关法律,以及是否需要将相关内地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等。
律政司发言人此次回应饶戈平的建议指,饶戈平的意见是港府研究方向之一,但港府同时也会研究把“一地两检”相关的内地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等方案,现阶段仍未有决定。
立法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认为,饶戈平建议的做法比将相关内地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做法更加危险。他认为,饶戈平的建议是将“一地两检”的问题绕过《基本法》,“犹如在说可以撕掉整本《基本法》”。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也认为,饶戈平的建议仅从内地法律观点出发,未顾及《基本法》精神。他还指出,“一地两检”的问题核心在于如何让内地人员在港执行内地法律而又不违反《基本法》。他认为,无论是透过两地政府的协议,还是将相关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