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教職員的言論自由及其限制 兼評副校長臉書貼藏頭詩事件
孔聖堂中學署理副校長何栢欣因被指發表「黑警死全家,一個都不能少」藏頭詩,遭校董會停職調查。
有人指何栢欣在私下時間網上社交媒體發表個人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護。然而,書生必須提醒,這種辯護方式未必成功,因為在法律上教職員的言論自由一直受到其職務的限制。
在歷史上,有三宗重要案件,討論「教職員言論自由」時常常會提及到。
(一)是 Pickering v. Board of Education (1968) ,教師 Pickering 因投稿給傳媒批評該校董事會的撥款政策而被解僱,不服提訴。最終最高法院裁定 Pickering 勝訴,法官當時重申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指「很難說學生或教師在進入學校大門時便放棄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或表達自由的權利。」
(二)是 Hazelwood School District v. Kuhlmeier(1988) ,學校限制了學生報紙的出版致三名高中生記者提訴。最高法院最後裁定,如果學生的言論與學校的基本教育使命不一致,就可予以言論自由限制,判學校勝訴。其後, Hazelwood 一案被下級法院視為判例,多次裁決因言論失當而被紀律處分的學生或老師敗訴。
(三)是 Garcetti v. Ceballos (2006) 一案,最高法院裁決,當公職人員以他們的職員身份發表聲明時,並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這單案件也成為了審視學術言論自由的案例,換言之,如果一個人以教職員身份發表言論時,他的言論也可被教育機構合理審查和處分。
不過(三)能成為適用的條件是必須要證明教職員在發表言論時,是以學校工作職責/身份而不是公民發言。換言之,如果何栢欣的言論被視為「個人言論」而非「代表學校/教職員的言論」,那(三)是不適用的。而事實上,校董會在發表新聞稿時,指何栢欣的言論與學校無關,屬「個人言論」。
至於(二),法庭的理解是即使當事人不是以教職員身份發表言論,同樣是適用來審視案件的標準。例如 Munroe v Central Bucks School District (2014) 一案中,即使教師 Munroe 用匿名在博客寫了很多對學生及其家長的輕蔑言論,後被學生揭發,法院同樣認為學校解僱 Munroe 並無違犯言論自由,因為 Munroe 的言論已為她的教育工作環境製造了難以修復的敵意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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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看到(一)和(二)是有衝突。前者對教職員的言論自由給予高度的肯定,後者則高度限制教職員的言論自由。事實上,法律界往往認為「教職員的言論自由界線」就在於兩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The Pickering Connick test」是法庭處理這問題時常用的重要測試。這個測試有兩個門檻。
第一個門檻是教職員需要證明他的言論涉及公眾關注的公共議題,而不是涉及他的個人利益的內容(例如不滿薪金)。若答案是「否定」,那麼此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假如通過了第一關,第二個門檻是教職員需要證明他此言論自由的利益大於學校在運營利益上的利益(例如言論涉及公眾利益,並且沒有干擾學校的正常運作及對工作關係造成有害的影響)。若答案為「否定」,那麼此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若能通過此門檻,則受言論自由保障。
教授 Randy Hendricks (2016) 亦有類似的建議方法,即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該不當言論與職員履行職責的能力之間存在實質性的破壞,否則應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例如 Munroe 一案裡, Munroe 的言論已實質破壞了學生對她的信任與尊重,所以不應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相反,在 Land v. L’Anse Creuse Public School Board of Education (2010) 一案中,老師 Land 在一個單身男女聚會模仿了口交等性動作,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攝及發佈上社交網站,後來被學生發現並廣泛流傳,因而被解僱。最後法官判決這行為的表達與 Land 作為教師的職責無關;即使可能對學校或個人名言聲受影響,但並未對她作為一名教師的效力造成致命的損害。
Land 一案其實也說明了「公眾對教職員的道德要求(例如關於性的道德要求)」與「教職員實質上需具備的專業資格、道德品格和能力」是兩回事。法庭就表示有充分證據表明 Land 是一位優秀的教師,一直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沒有在任何專業上有不當行為,即使這照片留下了「不好的名聲」,也不涉及學生或學校活動本身,所以不構成合理和公正的紀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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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何栢欣這件事涉及幾個問題:
(1). 雖然有媒體報道說那首「藏頭詩」是他作的,但他究竟是原創者還是轉發者,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他是轉發者,而且真誠地不知道這是一首藏頭詩(則不知道其真正含義),他便擁有相當充分的抗辯理由。(雖然原帖上有 hash tag 「認同請分享」、「睇清楚就知」,但這些話也可以是轉貼而來的,並不能充分證明他知道這是一首藏頭詩。)
(2). 即使這個言論是冒犯性言論,它是否涉及公共議題, 則他發表的內容和公共利益相關?如果是,它就通過了 The Pickering Connick test 的第一個門檻(值得一提的是,這裡我們不是考慮他對這公共議題發表的內容是否符合事實或道德上正確)。
(3). 這個言論是否會對他身為副校長有效履行其職責的能力產生了實質性的負面影響,例如製造了敵意的工作環境、嚴重違犯學校政策、貶低了同學或同事、再無能力(包括同事或同學對其的信任度和尊重低下)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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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警死全家,一個也不能少」固然是冒犯警察的言論,但現在不只是一兩個人在說這句話,而是社會上大量人民都在說這句話。究竟這是人們對「警察」存在偏見,還是這種「恨」是由警察對人民做過的實質傷害和自由剝削而造成,這在歷史上自然有公論。
如果說這種失當言論需要受到處分,那麼警察在過去半年多說了那麼多侮辱人民的言論(包括稱人民為「曱甴」)就不需要處分,這個社會還有公平可言嗎?
一個公民社會的根基建立在公平與平等上。一個政府應該平等地尊重所有人。但是林鄭政府對「黑警」所為「隻眼開,隻眼閉」,對人民卻採取最嚴厲的打壓。
書生並不支持仇恨的擴張,但對仇恨的消除,卻早已被林鄭政府和警察所封殺掉。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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