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張強制社會隔離政策作為一種非自由的家長主義政策而面臨道德挑戰,並主張一種調和的解決方案,在這種方案下,政府只應當窮盡或認真權衡並排除所有在實踐上可能的自由家長主義社會隔離政策的前提下採取強制社會隔離政策,並且即使在此種情況下對於深思熟慮而願意自己負責不會連累其他人的人也應當留一道後門。


政府為了百姓的利益出台一項決定,試圖改變百姓的選擇,這叫做家長主義,要而言之就是“管你是為你好”。家長主義的政策一般包含以政府的決策,或其他人比如科學家群體的建議,取代或影響個人決定。這一“替人作主”往往意味著當事人不再為自己作主,或者不完全自己作主;並且當事人往往被視為缺乏理智或者知識,因此需要外力干預;但是這樣的干預必須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其他人。譬如國家禁止醉駕,一般不被視為家長主義,因為醉駕不僅對自己危險,也直接威脅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國家要求司機繫安全帶,就屬於家長主義,因為這是替司機為了其自身著想。


家長主義可以粗略分為非自由的和自由的兩種:非自由的家長主義強制當事人作出某種選擇,否則往往會進行懲罰;自由的家長主義(Libertarian Paternalism)則通過調節當事人掌握的信息、對結果的估計乃至情緒和潛意識來達到目的。比如,全面禁酒令,就屬於非自由的家長主義;菸草包裝上印爛掉的肺,就屬於自由的家長主義。在我們的問題上,中國和義大利利用行政治安手段強制居民留在家中非確實必要不得出行,屬於非自由的家長主義;英國和比利時選擇用強烈、明確的建議、勸告、宣傳乃至恐嚇,試圖讓大家自己選擇不要出門,屬於自由的家長主義;法國強制要求居民出門必須先打印填寫單子解釋理由,介於二者之間。


通常而言,非自由的家長主義的效果往往更立竿見影,但是執行過程消耗巨大,而且爭議往往很激烈;自由的家長主義的總成本尤其是機會成本較低,遭遇阻力較小,但是生效緩慢而且不能根絕問題。至於究竟採取哪種好,往往需要非常具體而複雜的權衡,涉及處處不同的成本-收益分析、可行性評估、習慣和政治文化傳統等等。在防疫問題上,這一權衡各外複雜,因為一個社會隔離政策的決定會帶來相當龐大而難以預測的方方面面的後果。到目前為止,英國堅持停在自由的家長主義這一步,希望通過行為引導和心理建設來讓更多人主動選擇採取社會隔離措施,在宏觀層面上減緩肺炎傳播。


經典的反家長主義論證由密爾提出。密爾認為,首先從認識論角度說,每個人往往比其他人更知道什麼對自己好,政府不大能收集到充足的信息;其次從實踐的角度說,政府下令指引人們的行為往往會好心辦壞事;最後從道德的角度說,把一個人視為平等而自由的個體,意味著這個人有為自己作出選擇的權利和自由。當然,密爾不會反對在一個人缺乏必要信息的情況下干預。比如說有一個人堅持要過橋,但實際上橋是斷的,此時並不因為這個人選擇要往前走就不能干預,因為她這個選擇本身不是在信息充足的條件下作出的。德沃金進一步指出,尊重人們自己為自己作出選擇的自由至少有三種價值,首先是從後果來看,自己作主往往比替人作主來得好;其次是從主觀角度來說,人們願意對自己的事說了算;第三是從人際關係角度來講,讓人自己作主是對人的平等自由個體地位的尊重。


反駁觀點往往這樣著手:首先,人們並不總是能作出最明智的選擇,人們經常缺乏理性、審慎,或者缺少充分的知識;相反有些情況下政府確實比當事人更清楚地知道什麼對他好或者不好,比如一個人可能以為自己的自制力足以冒嘗試吸白粉的風險,但是政府和專家可能清楚地知道人們一旦沾染就無法抵制白粉。其次,又是人們為自己的理由作出的局部理性的選擇到頭來會讓包括其自身在內的每個人處境都惡化,比如公地悲劇。第三,儘管一般公民之間並沒有相互強制的權利,政府卻本身就有著合法強制的權利;如果政府有些情況下可以為了其他人的利益比如公共安全或者環境保護而干預個人選擇,為什麼不可以為了其本人的利益來作出干預呢?注意在這裡我們討論的是為了一個人自己的利益來干涉這個人的選擇,而非為了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政府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什麼情況下應該要求一個人為公眾或者他人犧牲,這是另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一種回應上述反駁的理由可能是,一個人有權處置自己的生命和福祉。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安樂死。還有其他的例子,比如說人們在知道全部風險的情況下依然可以選擇抽菸喝酒,只要不傷害其他人;人們可以選擇小賭怡情一把,儘管數學期望為負。具體在我們的語境下,考慮如果一個人得了新冠肺炎,病情惡化,送進了ICU,但是她不想忍受各種搶救措施造成的痛苦和創傷,並且不想佔用寶貴的醫療資源,寧願自己盡快死掉。我們假設她具有完全的思維能力和所有必要知識,也沒有什麼其他親人需要照顧。此時依據醫學倫理學中預設為標準的知情同意原則以及我們大多數人的直覺,政府也好,醫生也罷,都沒有權利強迫她接受搶救,應該把她繼續隔離至逝世。


可是如果是這樣,為什麼政府有權強制一個甘冒風險的人接受社會隔離呢?假設有一個孤獨無依的百歲老人,對她來說,生活所剩的意義就是每天出門走一走動一動,見見天日,呼吸新鮮空氣,跟熟人哪怕是遠遠打個招呼,向身邊的社會宣示一下自己的存在。這些事情如此重要,她寧願速死,也不想悶在家好幾個月。她過了漫長而幸福的一生,也沒有什麼其他人需要照顧了,她只想按照自己的方式繼續生活,直到死亡降臨;並且因為自知時日無多,根本不願意讓社會把寶貴的醫療資源花費在自己身上,早就公開聲明自己萬一得病堅決不要收治。並且,離群索居久了,身體又很脆弱,即使她感染上,把病毒傳染給其他人的概率也非常非常低。在這個個案中,政府或許依然有理由提供忠告,但是是否還有理由要求甚至出動警察強制這位老婦人不出門呢?


毋庸置疑,各國出台的或自由或非自由的社會隔離政策,都至少部分是為了當事人自己的利益考量的。因為整個社會絕大部分人都是尚未感染新冠的人,對於這些人來說,社會隔離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固然她們如果被感染了,其他人被感染的可能也會增加,並且社會可能需要投入醫護人員、藥物、床位、搶救設備和其他寶貴的資源來治療她們;但是即便如此,有人依然可以說,人們會作出不理智的決定出門上街,是因為她們沒有充分的信息,沒有意識到新冠有多可怕,沒有考慮清楚一個人得病會給自己、親近的人以及其他人帶來多少風險和損失;只要了解得足夠清楚,人人都惜命,人人都能意識到自己應該為了防疫做一點犧牲。若是如此,似乎政府更應該做的是加強教育和引導,而非一禁了之。


非自由家長主義的批評者可以說,實際上政府有很多選擇,政府可以挨家挨戶貼傳單,可以停掉公共交通,可以在所有屏幕上放宣傳視頻,可以大喇叭天天講道理,可以在街上佈置警察抽查盤問出門的路人,可以在特殊時期加徵交通稅費,等等。相比而言。一禁了之,不是更負責任,反而是更不負責任,是怠慢、狂妄和無能。儘管給人們選擇的自由,人們也可能明智地選擇不出門,但是政府不能剝奪每個人的選擇權這件事本身很重要。這又回到了之前反對整個家長主義的理由:即使在特殊時期,人們也是不是會有特殊的事由,如果不緊急出門處理就會損失很大;或者人們可能進行了合理的風險評估,如果只是在空蕩蕩的街上或者鄉下走走,方方面面的防護措施都做到位,風險不大;或者有人真的無法忍受閉門不出,寧願自己完全承受風險,比如剛剛考慮的老婦人——一言以蔽之,只要信息足夠充分,權衡足夠慎重,人們依然自己最知道什麼對自己好,而不論就主觀體驗還是客觀後果來說,這都可能比政府決定來得效果好。並且,我相信大多數人會同意,如果可以通過自由的方式而不用採取非自由的方式達到目的,善莫大焉。


請注意,上述論述必須建立在自由的家長主義所能做的所有事情都已經充分做到的前提下才能充分有效,必須假設此時人們的決定都是充分合理、審慎和具備充足信息的。顯然大多數現實情況都不是這樣,比如說英國的自由家長主義社會隔離政策就面臨著人們不夠理性、不夠聽話或者有宣傳覆蓋不到的人的挑戰,而儘管我們總是可以在理論上苛責政府沒有做夠,但是現實中推行政策的難易程度和效率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在防疫這種爭分奪秒生死攸關的事情上。因此我認為,在必要的條件下,經過非常慎重的評估,從完全為百姓自己利益考量的角度出發,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採取非自由的家長主義社會隔離措施的。


但是我們之前列舉的問題怎麼辦呢?有沒有一個折衷呢?我認為可以這樣一組有層次的原則來調和:

1)在能用自由的家長主義社會隔離政策的情況下,盡量優先使用自由的政策;

2)在不得不採取強制性社會隔離政策的情況下,默認所有人都被強制社會隔離,但是允許有人主動選擇退出(opt-out)強制社會隔離政策的特例(不是指比如醫護人員和物流運輸的特例,而是指一般老百姓也可以申請的特例);

3)退出強制社會隔離成為特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當事人能夠證明對於疫情、政策、防護措施、自己承擔的風險等等全部充分了解,並且對自己的性命、生活、各種價值等有著成熟的獨立評估;

          b)當事人沒有在當下或者未來需要照顧的家人或在生活或情感上嚴重依賴之的其他人,也不承擔任何重要的社會責任或使命,或者所有利益相關方明確同意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c)當事人以具有法律效益的方式放棄在成為特例期間獲得與本次疫情相關的收治、救助、關懷或賠償的權利,直到相關的強制政策取消。

可以想像,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特例出門,能碰見的除了全副武裝的執勤人員,也只是同樣作為特例的人,即使她們感染了彼此,也完全在其自己要求承擔的風險之內,任何其他人不需要對此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而所有不願意承擔這樣風險的人都被保護起來了。


這一安排令人想起伊比鳩魯一句名言的一種解讀。“死亡對於我們不算一回事”,這裡的問題是,死亡對於誰,因為什麼,在何種條件下,不算一回事。一種解讀認為,這是在說,死亡對於真正的伊比鳩魯主義者不是一回事,因為真正的伊比鳩魯者已經過著圓滿的、快樂的生活,死亡並不使之不再圓滿,也不帶來什麼痛苦;並且真正的伊比鳩魯者不需要牽掛其他不同樣是伊比鳩魯主義者的人,沒有人會因為她的死而傷心難過,所以她也不需要為此擔憂;最後,因為伊比鳩魯主義者的生活是自足的,她不依賴社會為她提供什麼,所以她的死也不會讓她對誰有所虧欠。


一個社會、一個政府,當然應該對其人們負責,而這意味著同時照顧她們的福祉和尊重她們的自由,不到最緊要的關頭不能輕易犧牲人們的自由來打著對人們負責的旗號給自己省事;但是即便在最緊要的關頭,如果有伊比鳩魯主義者想要進花園走走,那就讓她們去吧,只要能保證這跟政府或其他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