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式法治》阅读笔记①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流行的初期,新加坡比较成功地控制了确诊案例的增长,有效地降低的病毒传播率。据端传媒《新加坡、台湾和香港,三地如何尝试压低疫情曲线?》一文的梳理,截止3月1日,新加坡的新冠肺炎患者确诊数为102例,直到3月21日才出现第一个死亡案例,面对新加坡人争相购买外科口罩的恐慌,贸易和工业部长陈振声为每个新加坡家庭发放四个手术口罩,大部分家庭随后都领取了口罩,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因为几位新加坡永久居民违反隔离政策而剥夺他们的永久身份并且禁止入境,这样的铁腕做法也形成了不小的威慑力。
不过,截止3月31日,一个月内,新加坡的新冠肺炎患者确诊数从102例直线增长到了926例,据《联合早报》的数据,截止4月6日11点38分,新加坡的累计确诊病例达到了1309例,其中545例为境外输入,且单日新增120例,有本土爆发的趋势。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也于上周五宣布了更加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除了巴刹、超市、小贩中心、餐馆、医院、诊所、银行和公共交通等基本服务照常营业,所有其他提供非必要服务的工作场所将关闭。“,”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所有餐饮场所,从4月7日起禁止堂食,只接受外带或叫外卖。”,所有学校将从4月8日至5月4日全面实施在家学习,年中考试将取消;学前教育中心、教育部旗下托儿所及托管中心也将在这段时期关闭“,新加坡进入了真正的“封国”模式。
《联合早报》在社论中指出“过去两周每天出现的新病例都超过50起,更多病患无从追踪从何处感染病毒,而受感染者在不知情下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这样的趋势十分令人担心。”,并建议“国人必须留意疫情相关的信息,并且认真看待,至少严格遵守新措施一个月。”据我在新加坡生活多年的好友说,很多新加坡人在此次新措施之前并没有戴口罩的习惯(很可能是因为此前政府官员强调只有生病时才需要戴口罩,使得民众对于疫情放松警惕),我推测不少从政府手中领取了口罩的家庭很多并没有戴口罩,而在李显龙呼吁新加坡民众戴口罩后,朋友说身边的新加坡人马上就戴上了口罩,可见新加坡人对政府的信任,政府说不用戴就不用戴,说戴马上就戴。可是这种对政府几乎无条件的信任并非源于新加坡政府拥有法理权威,而是新加坡人已经习惯了被威权政府“孩童化”,像一只只温顺的绵羊一样被政府这个“牧羊人”所圈养,长此以往丧失了自主思考的能力,而在疫情面前缺乏自我判断和自我保护。
究竟新加坡人对政府的信任是如何被塑造的?总理李显龙的讲话为什么“一言九鼎“?为什么在疫情中除了新加坡政府之外,少有专家、知识分子和民间团体向民众发声?
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及事务律师约西·拉贾的著作《威权式法治——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中看出端倪,在此分享我阅读此书时摘抄的精彩段落。
第一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和新加坡
1.“法治”意味着在内容和制度安排上,“法律”都不容许“存专断的权力,并排除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2.法制“意味着在内容和制度实施上,”法律“都易受权力的影响,以至于”法律“上的权利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被削减了。
3.新加坡政府建构了一个关于”法律“的话语性概念。首先,通过立法,政府的定义得以制度化;其次,通过在公共领域的一再重申,这些定义得以常态化;最后,当政府自身持有的意识形态定义被法院采纳后,这些定义就更有正当性,从而看似成了一些”中立的”、不证自明的“真理”。
4.在新加坡的国家说辞中,历史、经济繁荣、“族群”和“法律”一起促成了政府的下述主张:首先,新加坡是“英国”传统中的“法治”国家;其次,为了“国家”利益,新加坡必须与“英国的“那种”法治 “有所不同。新加坡政府到处宣扬的国家脆弱性说辞,经常成为政府论证为何必须修改“法律”的核心论据。
5.国家脆弱论这一说辞之所以持久有效,部分是因为它反映了一代新加坡人的生活经历。脆弱论符合“中间形态知识”(介于规范性知识和描述性知识之区分)和社会记忆。
6.在政府提供的国家说辞中,新加坡的成功仰仗于领导人的智慧、远见和辛勤工作,同时,该说辞还强调了国家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在“法律”和“国家”层面,国家脆弱论通常用来正当化新加坡法律体系的两个特征:第一,法律例外主义(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排除司法审查,集中行政权力);第二,二元化国家的合法性(在商业领域施行不亚于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法律”,同时压制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7.新加坡的宣示性法律文本都维护“西方的”自由主义价值观,但具体的公共话语和法规却重置了这些价值观,并将它们整合进了新加坡的非自由主义模式之中。作者认为,这一显而易见的矛盾,表面新加坡政府暗地里担忧种族问题和自身的正当性。
8.政府抵制并压制批评的力度非常大,这符合国家与生俱来的忧患意识。政府非常警惕的管理着关于“法律”的话语立场,以粉饰国家脆弱论。脆弱论既不主张“种族”的权威性,也不主张公开选举获胜者的权威性。
9.新加坡之所以注重描述一种高效的、具有“机制特征”的“法律”,与意识形态是不可分割的。新加坡的“精简式法治”至少在三个方面持有意识形态立场。第一,“法律”在新加坡国家观念中占有核心地位;第二,“英国法”“普通法”和“法治”(具有自由主义正当性的),被宣称为新加坡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第三,涉及外国投资、贸易和经济的“法律”是符合西方式自由民主的,但有关公民权利金额政治权利的“法律”是压制式的。
10.新加坡政府在本质上是专制的,但它坚持认为自己沿用了威斯敏斯特式的权力分立制度,这一点值得关注。政府提起了许多有关诽谤和藐视法庭的诉讼,以回击自己所面临的指责;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干涉司法部门。这些诉讼表明政府很重视这一点,即让公众认识到政府是通过权力分立的方式实施治理的。
11.如果权限适度政府的前提条件是政党政治竞争,那么新加坡政府已经破坏了这一关键性的前提条件。民间社会是节制政府权力的另一股重要力量,但新加坡在建国后,解散了在殖民地时期就存在的各种自治性社团。这在新加坡促成了一个静默且顺从的民间社会,它缺乏和政府在公共领域进行较量的能力和意愿。
第二章 作为话语系统的法律
1.新加坡的“法制”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冗长细节中,也体现在形形色色的各种实践中。通过这些细节,新加坡政府改写了国家的“法治”承诺。政府策略性地把“法治”改写成了“法制”,从而维系了自身的正当性。
2.福柯的治理术概念特别适合用于研究新加坡的“法律”和话语,因为就像个案研究所表明的那样,新加坡政府从话语上将民众孩童化,并公然对民众摆出一副教师的姿态。
3.伴随着“领土永久脆弱”这个说法的,通常是官方的这一话语性承诺:“法制”的各种措施将确保脆弱“国家”的持续繁荣。换句话说,作为牧羊人的政府,自认为其是唯一胜任的社会主体,可以带领脆弱的“国家”走向一个被保卫起来的,安全、自由且秩序井然的牧场。
后续会分享其余章节的阅读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