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式法治》阅读笔记➁
《威权式法治》一书的第三章至第七章,从新加坡的五部法规着手,梳理每一部法规的立法过程,解读具体的法律条文,以反映新加坡政府的威权式法治的建构过程,及其对公民社会/公共领域产生的长远影响。
以下分享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段落摘抄和批注。
第三章 惩戒肉体、保卫国家:1966年《破坏性行为法》
1.第一,将政治反对派的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第二,通过法律例外主义,未经审判就限制异议人士的人身自由。
反党反社会者不受法律保护。
2.因此破坏者是罪犯,而不是政治参与人或政治主体。如果承认破坏者是政治主体,那么就应当承认他们有持不同政见的权利,或者政府必须通过事先的人身限制令来制止他们。被施行人身限制的破坏者,将获得烈士的道德称号。但是政府并不希望授予破坏者烈士的名分。因此,法律文本建构了“破坏者”这一类别,并歪曲了“破坏性行为”的本意。
3.”反国家“的说辞,论证了抛开法律原创的做法。这仿佛暗示着,若国家危在旦夕,就必须对基本原则做出例外性规定:保护国家先于保护个人。
中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虽然”人民“的表述适用于包容性国家主义,但它是”反社会、反国家的要素(即认为一些”人民“并不属于国家的一部分)的对立面。这就意味着政府可以在字面意义和比喻意义上对一部分特点的公民进行训斥。政府否认他们的个体性,坚持认为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犯下了一桩罪行。
如同在中国,民主和专政可以同时存在一般,当你威胁到党国的统治,你就从人民变成了专政的对象。
5.司法机关通过对十五六岁的人施加”法制化“的暴力刑罚,来遵从政府针对国家和公民的说法。《惩罚破坏性行为法》的法律文本连同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使法律沦为了政府限制国家意识形态的工具。
6.新加坡法院是国家主义法院,其在执行”法律“时几乎没有裁量权,因为国会事先在其中设定了极端的刑罚。
中国的法院也缺乏独立性,特别是涉及异议人士的案件,刑罚恐怕都是由党国领导层决定。
7.鉴于新加坡将惩罚性的国家暴力进行了法典化,李光耀认为,新加坡所体现的力量和决心,与美国的弱点(“不敢约束或惩罚公民”)形成了鲜明对比。李光耀提出的主张,将政府和公民合二为一。他认为公众会普遍赞成作为强制手段的法律,也会普遍同意暴力性刑罚。人权的问题只是粗略地一笔带过:东方世界更注重群体,而西方世界更注重个人。
8.亚洲价值观认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共同体利益。吴作栋利用排比和反复的修辞方法,而非条理清晰的逻辑,将亚洲价值观视为实现经济繁荣和维持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为实现经济繁荣并维持社会秩序,所有家庭必须是严格管教、长幼有序且完整和谐,而父母用暴力惩罚孩子是妥当的。
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
9.如果政府没有规定体罚,公民也不服从权威等级,那么可以预见到,新加坡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秩序必然会衰退至英国和美国社会的局面。国家暴力和强硬的法律必须联合起来,只有这样,一个无所不晓的政府才能拯救不稳定的新加坡。
”无所不晓、万能的中国政府拯救了中国人民“的典型叙事。
10.因为新加坡特别小、政府极为强势,并且人们被持续提醒说政府会广泛地监控公共领域,所以它就像是一个圆形监狱。如果新加坡是圆形监狱,那么中央塔的监督区就必须保持黑暗。由于政府不确定其正当性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公民的同意,它不能冒险公开接受质疑。
黑箱政治,没有人知道党国领导层如何决策,也不允许任何人公开质疑最高领导人的决策。
第四章 管理新闻:《报业与印刷新闻业法》
1.李光耀在赫尔辛基大会上指出,新加坡的新闻界有时会成为外国敌对势力的战线,而新加坡政府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采取行动以遏制这种反国家的颠覆性行为。李光耀在自己的论说中对西方世界提出了大量批评。他认为受种族、宗教问题的影响,尤其是容易受共产主义影响的特质,让新加坡变得特别脆弱。他还将西方文化解释为一种堪比共产主义和族群主义的安全威胁。
对照以中国历史上屡次受帝国主义侵略为核心的雪耻叙事。
2.在李光耀看来,人民(特别是年轻人)的智识和批判性思维是有限的。人民没有能力处理复杂事物,政府也无法信任他们能够独立做出评价。李光耀将这种权力——决定何者对人民是有利的——卧于己手。他将人民视为孩童,而他是教育者。
这届人民不行,只有主席英明。
3.李光耀将敌对势力与西方文化相提并论,并且他还不切实际地期望“羞辱感以及亚洲家庭传统——父权几乎不被质疑”能够为新加坡提供道德依据。他将道德归为国家安全问题,这样一来,政府采取预防行动就是合法的,因为预防行动能够警觉地先行制止国家的敌人所试图发动的暴力和混乱。
4.《新闻法草案》的辩论是在一党制的国会进行的,并且相关报道是由“训练有素的“沉默的新闻媒体所公开的。鉴于中文媒体并不在意《新闻法草案》的生效过程,所以政府修改了时限,以确保法律的制定过程能吸纳中文媒体的意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遴选委员会听证会就是法律的公共剧场。政府敏锐地意识到,有必要将政府守法的表现予以公开并反复呈现。
联想到薄熙来案的公开审理。
5.《新闻法》施行后,只有那些意识形态上服从政府的报业,才可以在国内市场发行。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将审查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服从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当化。
只有党的喉舌,其他不服从的媒体就狠狠打压。
6.长期以来,《新闻法》一直以法统治,以至于法制化的修辞、联结策略和统合技术,都为政府管理新闻界提供了”法制化“的正当性。政府利用立法来实现新闻管制,这对新加坡公共领域有着深远和持久的影响,并对政府”以法统治“的正当性建设起到了显著作用。
中国利用立法进行网络舆论管制。
7.每当面临大选,官方话语都会重申:新加坡公民不得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入政治这一话语性领域。
宪法上虽然是公民,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却无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