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逸民〈崇有論〉臆注》
裴頠之論,庶幾可稱遠闢早期分析哲學之先河於千六百年前之晉世也,誠可以與早晚維根斯坦、卡納普、奧斯汀、哈特、波普爾乃至普特南等人著述參互而玩。視古人之所限而言,構建恢宏,分析精當,批駁明白,堪比於同期印度之阿毘達磨。兼有思想史及現世關切,古今相照,能無慨嘆乎!予則難遏慕思,忘揣鄙陋,推敲半夜,臆為野獻之注,大方瞥而增笑,固其宜矣!倉促塗成,留備校改。據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晉書斠注》本。
夫總混羣本,宗極之道也。
【注】曷為羣本?蓋舉凡殊物之本,雜而不一,非自混之,故羣矣。混其羣本者,道也;能總之者,道之宗極也。
方以族異,庶類之品也。
【注】明庶物之本,各自殊異。諸相異之相近者,族也。夫庶物相異,舉其相近為族者,曰類。方,《說文》“倂船也”。既有物類,倂之,則可以明其品也。
形象著分,有生之體也。
【注】曷為形、象?形者,物之實存也,方圓洪細之屬。象者,物之表徵也,堅白之屬。形與象者,或相著,或相分,或可以符若合契,或參差而惶惑。因此形與象者以為體,所以生有也。凡有,體生乎形象著分之際也。
化感錯綜,理跡之原也。
【注】有之體既生乎形象著分,其必有所化,是為物化。物有所化,則人有所感。物之所化,人之所感,出乎凡有之形象著分,化則有既有離,感則有達有蹇,故變異而錯綜也。《繫辭》“錯綜其數”,《疏》謂“錯謂交錯,綜謂總聚”。凡有,化而感之,則自相交錯,渙渙然陸離而大焉。總聚其化感之諸端,循其跡而理職,則得其理也。故,理非自生,非外物,非獨存,蓋原乎化感萬端也。非獨無物外之理,究其原本,更特無一事曰理者,蓋人其有感於物化,循其跡而理之,所造者也。
夫品而為族,則所稟者偏,偏無自足,故憑乎外資。
【注】然則,物既本毋需人造之理,曷造理之機而可能造之焉?尋之,復原於物也。蓋庶物之相近為族者,自人之所感而觀焉,各依其品。品則各有分殊,參差特異者多矣。故族之則各有所稟,未有全之者。夫曰族者,莫不有偏,蓋偏出其品,無品則無以族,故無無偏之族。所謂能大而全者,悖也。故凡族類不能自足,相依相續,莫不牽連憑藉。故凡有者,莫不有憑藉乎外矣,資也。所謂能不憑外資而獨立者,謬耳。
是以生而可尋,所謂理也。
【注】重述前文之義。凡天地萬端,生生而眾者,皆可互尋其跡,尋而理之則得。所得者,理也。生者,曰人,曰禽獸,曰萬物,莫非生者矣。其理則自殊耳。曷曰“所謂”?蓋物本無一理,人其尋之,得而強字之曰“理”也。
理之所體,所謂有也。
【注】雖理各相殊,其所原而所依者,猶有合同。此所謂理之所體。理跡固原乎庶類之形象著分,其所體者,有也。蓋物本無所謂有者,人察其體,得而強字之曰“有”也。
有之所須,所謂資也。
【注】合前敘之“偏無自足,故憑乎外資”也。理之所體,各有相依相續,牽連憑藉者,此所謂資也。蓋物既莫不相資,本無一曰物一曰資者,人觀其分,得而強字之曰“資”也。
資有攸合,所謂宜也。
【注】佑,所也。資有所合,蓋有之所資者能與其本相合,此所謂宜也。蓋資本無所謂合與宜者,人覺而說之,得而強字之曰“宜”也。
擇乎厥宜,所謂情也。
【注】厥,其也。有各得其所資、未資,資各得其所宜、未宜,人擇於其所宜,權之衡之,採之擷之,量之裁之,得而命之曰“情”。故情實人之所得,非物之所自得者也。然則理則實以有為體,合而宜者,非理之所體。故情、理必有分也。
識智既授,雖出處異業,默語殊塗,所以寶生存宜,其情一也。
【注】識,標誌辨別之能事也。智,取捨是非之能事也。夫所憑藉以得情理者,特此二能事耳。此二者,本無之者弗能尋而獲,其非授乎天然歟?既授,則所感者,皆原乎有也。非有者,特不能憑識智而妄生於無也。故雖各尋其理,各感其情,出處於分殊之萬端,或默會而深存之,或明白而顯稱之,各有相異,亦不能不有所同。蓋人之所寶者,生也;人之所存者,宜也;去其生者不能外有所寶,去其宜者不能另有所存也。故人之情,雖各居其異地、各舉其異業、各言其異辭、各循其異塗,其處於同本者,可以合而一也。此異語之人,所以能共情,他人之心,所以能忖度者之根本也。故人倫之相一處,大本乎寶人之生、存人之宜也。
眾理並而無害,故貴賤形焉。
【注】形,見露於外也。人既皆有識智天授,寶生之所同寶,存宜之所同存,感其情而能合而一,則其所得之理雖眾,並而觀較之,自無相害也。故有貴此賤避、貴彼賤此者,皆墮於所見而囿於所露,只得其外,不得其中也。
失得由乎所接,故吉凶兆焉。
【注】人物既各有其資,或合或否,曰宜曰差,接連者多,則物或就或離,人或倖或亡,自有其所不可料。此所謂失與得也,莫非出於物我相接之理。所接既連綿無端,前後相依,後之得失必有朕兆於先也。蓋因由循續不絕之理也。
是以賢人君子,知欲不可絕,而交物有會。
【注】欲,將然也。會,增益也。因此之故,人之賢德而智慧者,其所知識幾漸於不可窮盡,而於萬物交接往往能獲其增益也,蓋明辨其因由循續以察凶吉、治得失也。
觀乎往復,稽中定務。
【注】賢人君子,既有知識而得萬物之增益,必詳查通覽萬物之往復偏正,審求其中和庸常者,治世務而內有定也。《老子》:“萬物並作,吾以觀復。”《書》:“惟精惟一,允執厥中。”《禮》:“致中和。”
惟夫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躬其力任,勞而後饗。
【注】躬,委屈其身也。任,負擔其所當也。夫萬物自然行之有所常,人觀其往復,尋而得理,總混而曰天之道也。品類萬端出之有所宜,能交之而得其增益者,取攫而曰地之利也。天之道,往復各自運,非特為人而運,其為人察者,用之耳。地之利,萬物各自存,非獨為人所存,其為人取者,分之耳。故人居天地之間,上無一變化特為之,下無一物事獨存之,而能活而有所得者,必委屈其所親之身,負擔其所當之力,役役乎疲憊期間,然後交物而有所增益,於是乎可以獲飧餐之用利也。此蓋人存於世之大端。
居以仁順,守以恭儉,率以忠信,行以敬讓。志無盈求,事無過用,乃可濟乎!
【注】既力勞以足飧餐,然後有家門之可以居,有財貨之可以守,有庶務之可以率,有名業之可以行。莫不以任力躬勞為本,人人協勞並作,於是有所兼相利也。故居不可以不仁順,否則家門敗;守不可以不恭儉,否則財貨竭;率不可以不忠心,否則庶務黜;行不可以不敬讓,否則名業潰。故人不可以不明志,志不可以盈溢乎其所當求;人不可以不用事,事不可以過逾其所合用。於是則人人而可相濟也。故說世人之以仁順、恭儉、忠心、敬讓、知足、中庸為德性者,不過生計之所必須,因循演化,熏習以為理固亦然也。凡此道德倫理綱常種種,本非實有,率不自存,先人發明之,後人習慣耳。
故大建厥極,綏理羣生,訓物垂範,於是乎在,斯則聖人為政之由也。
【注】《書》:“建其有極”,《疏》:“爲民之主,大自立其有中之道。”蓋若聖人之為政事也,其所藉由之端的,確在乎於道理則莫不安妥,於生靈則莫不羣合,於萬物莫不明訓,於模範莫不垂承,於制置法度則不敢離乎中正平常。苟皆明人存於世、協而相濟之理,此則皆必然耳。明此道理而能厲行之人,聖。故說為政之準臬、治理之規則,本非天然所生,亦非妙思推理所設,不過人之欲寶其生計存其權宜之所不得不藉由者也。故凡政事制度者,克以性命為根本,以利用為準則,以謀其協作合同為標的也。世或率以法度為基礎,則不知法度之基礎何來;或率以人勢為砥柱,則不知人勢之砥柱安在。皆為謬也。
若乃淫抗陵肆,則危害萌矣。
【注】雖有成法制置於此,若人不知其究竟,致於志盈溢乎其所當求,事過逾其所合用,然後自高,舉其私以放肆,至於道理凌遲,則危害必生發此間也。蓋法度不足以自治,規矩不足以自行,雖防微杜漸,小心萬般,亦奈何人心昏盪不得也。故作法育人,不可偏輕。
故欲衍則速患,情佚則怨博,擅恣則興攻,專利則延寇,可謂以厚生而失生者也。
【注】故縱慾氾濫者,其致憂患也速;情宜散墮者,其積怨恨也廣;稍有所擅即恣意妄行之者,他人之攻伐必興;稍有利益即專橫貪斂之者,賊寇仇讎自請而至也。此可以稱之欲自厚益其所享持,反致亡墮其性命也。
悠悠之徒,駭乎若茲之釁,而尋艱爭所緣。
【注】世有言詞空泛而大者,見如此之災釁,不明其理,反為之驚撼,必欲更尋察人事艱難、世務紛爭之緣由也。此亦苦惱之精神也。
察夫偏質有弊,而覩簡損之善,遂闡貴無之議,而建賤有之論。
【注】凡此種種人等之中,或有察覺實成之事苟稍偏僻必至於弊病,而見聞略行輕簡損除之術則能取其利用者,於是推演此端倪,以至於闡發以“無”為貴之理論,而建構以“有”為賤之話語。
賤有則必外形,外形則必遺制,遺制則必忽防,忽防則必忘禮。禮制弗存,則無以為政矣。
【注】斯人既以實事庶務為輕賤,則必將以形骸品物為疏遠;以形骸品物為疏遠,則必將懈怠於制度;遺失懈怠於制度,則必將疏忽於言行之靜動舉止;疏忽於言行之靜動舉止,則必將遺忘規範。規範一旦毀壞,則公共之事將無所依從,百廢難舉也。蓋法度章程,亦不過行動舉止約束而已,政事之本,上下諸人思慮、行事之章法也。
眾之從上,猶水之居器也。故兆庶之情,信于所習;習則心服其業,業服則謂之理然。
【注】然而此非一人之事也。眾人之所以為是,依從於其上之標的,恰似水之形態隨附於容器之樣式也。民人廣大,其所以為原本之所應然者,隨其所平常見聞者之事而變化。一事見之尋常,則以此為傳統而依從之,以為傳統而依從之,則民人稱之為“理所當然”“本應如此”。蓋民人常不詳思一言一行之所緣由,道理存而不知,唯以習慣平常為準。故為政者凡欲興革一二,務須自民人之習慣傳統日用不知處著手,然後能行之,否則徒據律法政令教化亦不足以行也。百姓日用所謂道德倫理綱常者,傳之有統,習之以慣,循規蹈矩而已。欲制訂、審議、改正之,則君子先生之任也。
是以君人必慎所教,班其政刑一切之務,分宅百姓,各授四職,能令稟命之者不肅而安,忽然忘異,莫有遷志。
【注】因此,掌眾人之事者,務須審慎於其一言一行之於眾人之教習後果,至於政策法律一切事物皆須照顧此番,以期百姓各自安居其所居,各自精勤於其所執業,以至於一旦有令行禁止之需求,無須威脅震攝,即可使眾人各自安心信服,以至於民人失去反覆無常之心,自覺滿足不生得隴望蜀之思。此率非欲令百姓安分守己,亦非墨守因循之義,蓋欲上下一心同德,彼此體諒,縱有事故,亦能習以為常耳。
況於據在三之尊,懷所隆之情,敦以為訓者哉!斯乃昏明所階,不可不審。
【注】《孟子》:“天下有達尊三:爵一、齒一、德一。”凡執掌眾人之事者皆當如此,至於居為人尊敬之位,飽享推崇禮敬之心,盛名盛大而眾人皆矚目效法者,豈獨免乎?此由昏暗動盪上進至昌明治平之所藉由者,凡處廣眾之先者不可不審慎。
夫盈欲可損而未可絕有也,過用可節而未可謂無貴也。
【注】凡存之有,可以盈,可以損,而不為無;凡用之事,可以節,可以增,而不為虛。減損節制之物事,亦所有也;苟其無有,何減損節制之為?世間有有而無無,蓋既無自不復有於此世,既可言其盈損過節,皆有也。彼貴無賤有者,不明此理。此蓋“存在者存在,而不存在者不存在”也
蓋有講言之具者,深列有形之故,盛稱空無之美。形器之故有征,空無之義難檢,辯巧之文可悅,似象之言足惑,眾聽眩焉,溺其成說。
【注】有善辯能言者,一一列舉物事器具之典故示例,而廣泛稱讚空虛無物何以為美。然則凡此器物之範例固非空談無據,其所申述之空無道理,實萬難檢驗。蓋凡物事器具者,曰簡曰空,皆為實有此物事,不然不足以為器具,更無所謂美;然則真為空虛者,竟無一可以指示,自無可查驗。蓋亦“有有而無無”之理也。此番言辭固偁巧妙機辯,足為激賞,然則究其實則似是而非,以其機辯致惑,使眾人目昏耳聵,循此造成之說而沈淪也。蓋“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云。
雖頗有異此心者,辭不獲濟,屈於所狎,因謂虛無之理,誠不可蓋。唱而有和,多往弗反,遂薄綜世之務,賤功烈之用,高浮游之業,埤經實之賢。人情所殉,篤夫名利。於是文者衍其辭,訥者贊其旨,染其眾也。
【注】或縱不為所動,然則不能屈服之於理論,戰勝之於辭令,亦不濟事,是以虛無之論盛行而不衰。於是,彼言虛無者於世浮,交相唱和吹噓,世人多從其論而鮮有覺其非而返諸正者。於是世風漸以調理人世之事務為淺薄,以功勳忠烈之效力為輕賤,以浮躁漂游之業為清高,以經世致用之賢能為鄙下。人之性情,經營求索之事,專在乎名利而已,故而善辭藻者敷衍附會虛無論之言語,不善言詞者亦贊納其所主張而趨於此等眾人欲沾染一二。
是以立言藉於虛無,謂之玄妙;處官不親所司,謂之雅遠;奉身散其廉操,謂之曠達。故砥礪之風,彌以陵遲。放者因斯,或悖吉凶之禮,而忽容止之表,瀆棄長幼之序,混漫貴賤之級。其甚者至於裸裎,言笑忘宜,以不惜為弘,士行又虧矣。
【注】由此之故,發明言論者多憑藉“虛無”之話語,稱其玄秘難解,必有妙處;身當理事者多退避實務,以此為有智識之高卓而脫離低俗;奉養其形骸者不取其操守德性,以此為豁達明白。因而踏踐粗糙平實物事之風,日益衰落,言必稱理論,語必從抽象。於是此事由學術之爭推及為舉世之荒廢,大死生、重敬畏之習俗成規可以祛魅而悖反,儀容舉止之表現可以疏忽放肆,自然秩序可以遺棄毀壞,是非判斷可以模糊混亂。其至於極端者竟反諸野蠻之行,遺棄人文之道,自以為凡事皆在所不惜無所顧忌即可超脫其外,而人之言行更不忍見諸。凡此種種,皆非因其道德崩壞以至於理論錯亂,實是理論錯亂以至於道德崩壞。其根則在崇虛尚無,則人物之是非高下無從釐定澄清也。
老子既著五千之文,表摭穢雜之弊,甄舉靜一之義,有以令人釋然自夷,合于《易》之《損》、《謙》、《艮》、《節》之旨。而靜一守本,無虛無之謂也;《損》《艮》之屬,蓋君子之一道,非《易》之所以為體守本無也。
【注】老子五千言,其旨趣在上簡明而下繁蕪,解脫人於困頓而返之於平實,合乎《易》道,《易》之道亦非虛無也。老子之教,本非論無,亦非尚虛,其義在乎祛諸煩亂悖謬虛玄大言之說,而守於性命之本。
觀老子之書雖博有所經,而云「有生於無」,以虛為主,偏立一家之辭,豈有以而然哉。
【注】此一句為要害關節。老子之言無者,在於虛心實腹,遠名近實。諸名、利、章法、禮教、言論、道理者,紛紛然為天下裂,皆須見其根本,毋為障眼。故說老子之書多有其根據,然此論偏頗謬誤,是背棄老子原旨也。蓋有生於無者,蓋總言其柔弱、卑下,從其反者而成其正之道;此是修行之的論,觀察之所得,竊而挪之於萬物原本,謂原有一“無”,“無”中生“有”,“無”生“有”而貴於有“者”,實不知有無二字之義,混淆而附會之也。蓋老子之道本非誤,謬在遊戲其文字而強為不可言之事為辭者矣。
人之既生,以保生為全,全之所偕,以順感為務。
【注】人之生於世間,其首尾完滿者,自顧其性命也;完滿之俱足,以順應其所感為要害。此亦人存之論也,固無重於自生之事耳,不能自生者,雖一物事亦無所有也。
若味近以虧業,則沈溺之釁興;懷末以忘本,則天理之真滅。
【注】人若趨趣於所親狎嗜癖者,以至於損其所承之性情,則有沈溺其中失其性命之釁。若徒以虛妄玄遠瑣碎煩冗之是為掛懷,忘墮其所居之實所依之本,則其自然之所知所感泯滅矣。此皆不能順其感而保其生也。故《易》《老》之道,戒人斷棄諸般名利空妄,歸於本實,蓋所以寶存其性命也。
故動之所交,存亡之會也。
【注】故人之於外物名利之所交接,是人生存亡之要害也。沈溺於近,牽掛於遠,皆可至於大憂也。
夫有非有,於無非無;於無非無,於有非有。
【注】是故,凡誤以烏有虛妄之物事為實有而掛懷者,至於烏有虛妄之物事則不能以之為無而脫之;於烏有虛妄之物事不能以為無者,至於實有之物事亦不能以其為有而務之。夫以有無為顛倒者,其交接必潰亂,由是存亡危殆也。故別有無,明實虛,性命攸關也。
是以申縱播之累,而著貴無之文。
【注】是以《易》《老》之道,申明放縱而自棄之為人生之累,而立明人之在世須著意於無之說,以教人判別虛妄浮禍之有也。
將以絕所非之盈謬,存大善之中節,收流遁於既過,反澄正於胸懷。
【注】此所以杜絕虛妄盈溢悖謬之非是,而存大善者於性命肯綮之處,於既已過失之處收其所流溢逃遁者,而返本正之實存於人之胸懷。此診人昏眩之疾,醫人淫恣之症,療人淤積之病,救人性命之憂也。
宜其以無為辭,而旨在全有,故其辭曰“以為文,不足”。
【注】故老子誠宜以“無”為假借之修辭,而旨在全人之所真有,故老子之文稱,聖智、仁義、巧利者,觀之則彬彬然文飾也,實則不足以保生。《老子》:“絕聖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慈孝;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朴,少私寡欲。”
若斯,則是所寄之塗,一方之言也。
【注】此蓋老子寄託方便之言也。
若謂至理信以無為宗,則偏而害當矣。
【注】至於真以“有生於無”為至理,信而奉行“無”之宗旨者,以其不明所以而行於偏激,受害失當也。
先賢達識,以非所滯,示之深論。惟班固著難,未足折其情。孫卿、楊雄大體抑之,猶偏有所許。
【注】老子之見識明達,所以摒除人之所妄滯,而開化之以幽深費解之論。特有班固之著為說而難以明示,不足以拆其情理以示於人。荀、揚之論,大抵貶抑老子,獨於此處有所稱許。《漢書·藝文志》:“道家者流,蓋出於史官,歷記成敗存亡禍福古今之道,然後知秉要執本,清虛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術也。合於堯之克攘,易之嗛嗛,一謙而四益,此其所長也。及放者為之,則欲絕去禮學,兼棄仁義,曰獨任清虛可以為治。”《荀子·天論》:“老子有見於詘。”《法言·問道》:“老子之言道德,吾有取焉耳。及搥提仁義,絕滅禮學,吾無取焉耳。”
而虛無之言,日以廣衍,眾家扇起,各列其說。上及造化,下被萬事,莫不貴無,所存僉同。情以眾固,乃號凡有之理皆義之埤者,薄而鄙焉。辯論人倫及經明之業,遂易門肆。
【注】蓋貴無眾家煽動競說,自宇宙萬物之根本,以致政事、禮法、日用、學問、容止,莫不泛泛而倡以一“無”字,彼此附會攀扯,以致和光同塵,羣起而為黨,呼號揮斥,不可一世。此即所謂言語敗壞混淆,致人困蹇於虛妄無義之謬誤,累己毀人害世也。
頠用矍然,申其所懷,而攻者盈集。或以為一時口言。有客幸過,咸見命著文,擿列虛無不允之征。若未能每事釋正,則無家之義弗可奪也。頠退而思之,雖君子宅情,無求於顯,及其立言,在乎達旨而已。然去聖久遠,異同紛糾,苟少有仿佛,可以崇濟先典,扶明大業,有益於時,則惟患言之不能,焉得靜默,及未舉一隅,略示所存而已哉!
【注】夫子自道心跡也。有謂其特欲爭雄欲二王者,誤也。謂其欲申名教禮制,薦宿儒舊經者,於前數句則不能融通也。
夫至無者無以能生,故始生者自生也。自生而必體有,則有遺而生虧矣。
【注】蓋無中不能生有,有必始於自生,自生者必有,有生於有也。故雖設若有邃古之初未存一物之時,此所謂至無者,於一切萬物皆無聯繫也。此一則明辨“無先於有”、“無生於有”、“無貴於有”之三者,縱設使其一為確,不可由是推知其二、其三也。
生以有為已分,則虛無是有之所謂遺者也。
【注】然則何為無乎?凡有者莫不為有,則何所謂無乎?蓋生者雖有,有者莫不有破滅消逝也,有者之破滅消逝罔存,謂之無。有之所謂遺者,非真有一物曰遺者,故物之所遺留者,有也,非無也。故無非一物事也。故有可以有,可以無,而無不可以有,亦不可以無也。
故養既化之有,非無用之所能全也;理既有之眾,非無為之所能循也。
【注】故無用之為一性,是特有之特性也,不能衍而全覆之於萬有;無為之為一法也,是特事之特法也,不能推而循因之於萬事。泛泛而言之無用、無為,無所以言也。故夫既有已化而成形於此之物事,養之不能徒以虛無;既有已生而劬勞於此之民眾,理之不能徒以虛無。故有之有歸於有,而令無者歸於無,辨析之則相安也。
心非事也,而制事必由於心,然不可以制事以非事,謂心為無也。
【注】此所以明謨命猷誥之理也。既知實事皆為有,謀事者曰心,而有不能生於無,則無心之說妄也。故勞心者須事事上心,以實事求其是,不可便易託辭於無心、無為也。此非不能為無為之事,蓋無為之事是大有為,必出乎大有心也。
匠非器也,而制器必須於匠,然不可以制器以非器,謂匠非有也。
【注】此為前一則之譬。既知凡器具皆有,而器具出於匠作,而有不能生於無,故匠作必為有。比之,心必非無,確矣。此亦所以明手格實務之理也,蓋人物之養不能離於器物,故實行砥礪,其事重也。反而類之,為謀事者如匠,比從實行處得來功夫,不可信手乃至空手而作也。
是以欲收重泉之鱗,非偃息之所能獲也;隕高墉之禽,非靜拱之所能捷也;審投弦餌之用,非無知之所能覽也。由此而觀,濟有者皆有也,虛無奚益於已有之群生哉!
【注】人有生,有性命,有物有則,故便使就從權而致用以為說,亦不可不崇有。蓋設譬喻以明崇有之義,其所以崇而上之者,根柢立於人之既有也。其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