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詳細分析
書生詳細整理了國安法的細節,並簡要分析了其辣處。
眾所周知,依條法基本上係「無上命令」,除了條文內容模糊同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外,還要知道當《國安法》與其他香港法律有衝突時是以《國安法》為優先,例如《香港人權法》與之衡突時,《國安法》具凌駕地位。另外,香港法官詮釋條文時應該係必須以大人常委的原意來作解釋(65),香港並無自行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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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及相關機構的特權】*括號的阿拉伯數字為條文編號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全不受司法約束)
➤成員組成:主要由特區政府官員擔任,但有超然人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指派 (13)
➤特權 (一): 工作信息不會公開 (14)
➤特權 (二): 不受特區政府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 (14)
➤特權 (三): 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14)
➤開支:港人埋單(財政司從一般款項中支付開支) ;特首同意就可直接撥款,不用立法會批准 ;過程不受香港律規定的限制(留白空間巨大) (19)
▍駐港國安署(完全不受任何約束)
➤國安具超然地位,不受特區政府管轄、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60)
➤ 可「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49)
➤ 可自行「辦理」案件(49)
➤ 可不需要特區政府允許下,在港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9)
➤ 國安執法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便利和配合 (61)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高度擴張警方權力: (43)
➤無表明需要「法庭手令」及「合理懷疑」先可搜查(包括進入處所和電腦手機)
➤可沒收疑犯旅遊證件及限制離境
➤可凍結、沒收及充公財產;
➤可要求信息發佈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及提供協作(無私隱)
➤要求外國或境外組織及人員提供資料(管埋國外組織)
➤經行政長官批准截取通訊及作秘密監察(無私隱)
➤要求回答問題及提供資料(無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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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簡要及分析】*註:刑罪最高都可處無期徒刑
▍分裂國家罪(20,21)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一). 分離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
(二).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
(四).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
◆點評:
➤本法蘊蓋範圍相當廣泛,並無列明「必須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才屬實質分裂國家行為
➤ 揮動港獨旗幟或高叫「香港獨立」有機會犯(一)和(四)
➤ 由於有域外管轄權 (38),港人在國外犯分裂國家罪,一入香港境內就會被捕
▍顛覆國家政權罪(22,23)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一). 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
(五).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
◆點評:
➤本法蘊蓋範圍相當廣泛,極小行為也可以成為顛覆國家政權
➤公開呼籲「結束一黨專政」、「天滅中共」有機會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和(五)
➤有議員拉布或好似郭榮鏗咁有機會犯(三)
➤ 高叫「解散警隊」或嚴重阻礙警察執法有機會犯(三)或(五)
➤舊年七一衝撃立法會大樓有機會犯(四)
▍恐怖活動罪
脅迫中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國際組織、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或意圖作出嚴重破壞社會的行為,包括:
(一). 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二). 爆炸、縱火、使用生化武器;
(三). 破壞交通工具或設施、電力、煤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煤、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設施;
(五). 其他危險方法;
(六). 為恐怖團體、人員或活動實施提供協助,包括:武器、培訓、資金、運輸、場所、信息等,或製作炸彈或生化武器,亦屬犯罪
(七). 宣揚、煽動恐怖主義亦屬犯罪
◆點評:
➤本法蘊蓋範圍相當廣泛,個別人士破壞行為已可屬恐怖活動
➤「私了」、「裝修」可屬恐怖活動罪
➤ (五) 相當模糊,係萬能KEY
➤ 一旦活動定義為恐怖活動,係網絡發放現場信息、「家長車」、「贊助小朋友/手足」都有機會犯罪
▍勾結外國勢力罪
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刺探或其他非法收集情報,或請求、串謀,或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指使,以達至以下行為:
(一).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國主權和統一;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帶來嚴重阻撓,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三). 操控或破壞香港選舉;
(四). 對特區政府或中央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五). 通過非法方式引發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點評:
➤本法蘊蓋範圍相當廣泛
➤ 網上請求及簽署支持外國政府制裁中國或香港政府及官員有機會犯 (四)
➤ (以勾結外國勢力為名)泛民配票、「雷動計畫」有機會犯 (三)
➤「可能帶來/造成嚴重後果」相當模糊,係萬能KEY
➤ (五) 的「憎恨」和普通法下煽動罪的「對英女皇的憎恨」類近,都係過時違犯人權的法律。至於何謂「非法/合法」,意義不明,萬能KEY
➤非法收集情報地進行(四) 涵蓋範圍相當廣泛(例如程翔案)
▍其他處罰規定(31)
➤可對任何公司、團體和組織處罰金(包括黃店、NGO及媒體)
➤可吊銷任何公司、團體和組織的經營許可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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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項】
▍鼓勵篤灰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案件者可減刑或輕判 (33)
▍域外管轄權、射程包括境外的所有(外國)人 (36, 38)
➤適用全球70多億人民,例如台灣人在台灣推動港獨同屬犯本法(黑人問號)
➤香港人及任何其他國家人民在海外犯本法(例如有港人在海外高舉港獨旗),一入境就可被捕
▍無表明有否追溯期
➤條文只提到「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並無說明法例施行前的行為是否適用 (39) 。
➤如果真係要表明「無追溯期」,應該會加多句,就好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當然,有人實話國安法既然係全國性法律,就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所約束,但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條文係唔係一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約束,又可以作一番「學術爭論」(其實係一槌定音)。
➤所以,真係唔好咁老定。話「無追溯期」只係譚耀宗同一啲學者咁講。但係唔好唔記得今日既條文詮釋經常會在日後改口。仲唔計條法由人大常委詮釋(65),香港並無自行解釋權。留得白,就已經係魔鬼細節。
▍秘密審訊(41)
➤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為由,可不予公開審理、不設公眾及媒體旁聽
▍不予保釋(42)
➤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予保釋。(「充分理由」表明保釋門檻高;而且香港原本做法係相反同相當寬容,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應予以保釋)
▍可無保審團(46)
➤律政司可以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為由,豁免陪審團要求,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特首介入審理程序,決定相關行為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機密 (47)
➤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需要取得特首發出證明書,並且該證明法對法院有約束力。換言之,特首加入檢控程序並決定相關證據是否涉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而且個人可以完全決定這件事(法官無權SAY NO)。
▍特首指定審理法官,破壞司法獨立 (44)
➤由特首親自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若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點先算?),特首可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送中審理機制 (55、56)
➤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於以下情況行駛管轄權:
(一). 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的複雜介入
(二). 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
(三). 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相關案件由國安署立案調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
▍賦權特區政府監管「學校、媒體、網絡、社團」 (9、10)
➤特區政府可就國家安全事實,對學校、媒體、網絡、社團實行「必要措施」,包括對其「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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