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司法覆核作為司法機關審查行政機關的決策和行為是否合法的三權分立制度,是良好管治的必須法治制度,但香港政府卻把司法覆核視作權術工具,在最近香港政府委任土地供應小組進行的土地大辯論中,竟然因為害怕財團地主會司法覆核政府而放棄以《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地,改為建議採用公私合營方式主動與財團地主合作發展,表面上解釋為避免浪費司法覆核時間,實際上是欺善怕惡,甚至是輸送利益。

因為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的第3條,只要收地是用作公共用途,政府便有權依法收地,而根據第2條的釋義,所謂公共用途包括「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第3條的原文為: 

  3. 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

  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本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

而根據同例的第12(c)條,政府在收地賠償方面有法例規定不賠期望值 (Hope Value),即不賠未來潛在的發展收益,法律原文如下:

  12. 裁定補償的附加規則

  (c) 不得因預期獲得或頗有可能獲得政府或任何人批出、續發或延續任何特許、許可、契約或許可證而給予補償......

既然政府有合法的法定權力為公共用途 (譬如興建公營房屋) 向地主收地,而賠償價可以免賠未來潛在發展收益。但政府卻放棄依法治港,反而恐嚇市民如果依法收地,財團地主必然司法覆核,勢將對簿公堂,浪費時間云云;因此堅持必須公私合營,讓財團地主分享到未來潛在的發展收益,明顯是違反第12(c)條的規定。

若政府真的恐懼地主司法覆核,大可又向人大要求在法院判決前釋法,先下手為強,永絕地主的要脅,兼可短時間內完成覆核!所以所謂的避免司法覆核浪費時間,只是一種謊言!或者雙重標準!

如果政府認為不應再次釋法,而且認為收地賠償不給予期望值對地主不合理,因為沒有足夠經濟誘因鼓勵地主自願交出土地,那麼依法處理的方法理應為修改法例,取消第12(c)條,便可理順收地賠償,而不可厚此薄彼,向弱勢市民收地就高舉第12(c)條的法定權力,冷酷無情,但向財團地主收地就恐懼司法覆核,有法不敢執,反而給予利益,利誘合作!這到底是欺善怕惡?抑或是利益輸送?

事實上,多年前我已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香港需要修訂第12(c)條,以理順收地賠償原則,可惜政府愛理不理,反喜以各式各樣行政措施,繞過第12(c)條的規定,向財團地主提供優厚發展條件,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的「原址換地」方案正是一例,政府出爾反爾,製造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