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六我在一研討會上提出政府有官地不開放作公共空間 GOPS,卻硬要私人在住宅屋邨內提供公共空間 POPS,為業主與使用者帶來不必要的矛盾和衝突,所以建議政府先在政府設施用地內提供公共空間,盡量減少在私人住宅用地內強制提供公共空間。[1]

言猶在耳,昨日高等法院頒下判令,判行政署在2014年,為俗稱「公民廣場」的政總東翼前地加裝圍欄,限制市民集會及表達自由的措施為不合法及違憲。[2] 建築師在設計時明顯把公民廣場設定為公共空間,事實上,在2014年前公民廣場一直向公眾開放。

當然,政府利用法律用語來否認公民廣場屬公共空間,因為在香港規劃法例根本沒有公共空間這一用語,公民廣場亦根本不存在於政府的法定文件。根據拓展公共空間組織的分析,該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用地規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用地,而「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開放程度並無劃一準則,亦無法律規定。[3] 證明我在研討會上所指政府並沒有先開放政府設施用地作公共空間 GOPS,反而利用地契條款強制私人地段業主把私人土地開放作公共空間POPS,把政府的責任轉移給私人,引致很多不必要的爭議。

相反,當市民進入一處原為公共空間的官地,因為政府下令護衛阻止市民進入該公共空間,引起衝突,最終導致市民被判監禁。可見當業權人與使用者的利益矛盾,而雙方亦欠缺合約關係,令衝突無法解決。把私人土地強制開放作公眾地方,或把公共空間強制阻止市民進入,都是政府人為地製造空間使用矛盾,故意挑起衝突。

事實上,在今次公民廣場案中,判詞指行政署限制市民進入公民廣場的措施,並不符合比例。法官認為,行政署長未能證明,施加的限制有其必要性,認為署方措施是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表達自由。

我曾以物管比喻圍封公民廣場事件,今日重溫,別有意義:

『有一天,一群邨小孩爬過圍欄,走入屬於自己邨民但被圍封的空地,要求重新開放,其間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管理公司竟然派出全副武裝的防暴管理隊,使用具殺傷力的武器,暴力清場。家長們當然覺得豈有此理,明明是你管理公司(即夥計)沒有做好物管本份,浪費空間,竟敢對業主(即老闆)的孩子動粗!

邨民終於明白,沒有選擇管理公司的權力,後果必然是主僕不分,反客為主,吞併業權。』[4]

[1] 姚松炎 (2018) 如何解決私人發展公共空間 POPS的矛盾,11月19日。https://vocus.cc/@ecyY/5bf22870fd897800013412ea

[2] 眾新聞 (2018) 政府限制進入公民廣場 高院裁定違憲,11月19日。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6561/%E5%85%AC%E6%B0%91%E5%BB%A3%E5%A0%B4-%E6%94%BF%E5%BA%9C%E7%B8%BD%E9%83%A8-%E5%8F%B8%E6%B3%95%E8%A6%86%E6%A0%B8-16561/%E6%94%BF%E5%BA%9C%E9%99%90%E5%88%B6%E9%80%B2%E5%85%A5%E5%85%AC%E6%B0%91%E5%BB%A3%E5%A0%B4-%E9%AB%98%E9%99%A2%E8%A3%81%E5%AE%9A%E9%81%95%E6%86%B2-?fbclid=IwAR1W7ODDdT-4sq16REdSEYOeMZjq3LK-YWwZPFBfEWPLYzLrAunxW9IZwzY

[3] 拓展公共空間 (2014) 公民廣場不是公共空間?10月24日。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27696

[4] 姚松炎 (2014) 房產學人——使用公共空間的主僕矛盾,9月30日。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22/20140930/3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