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

網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這兩日判決出爐,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鄭姓被告無罪,並令其入相當處施以監護五年。此判決一出,民眾對於近來多起精神病患隨機殺人的恐懼和激憤之情,似乎又沸騰了起來。

雖然學過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三階論中,即使犯罪者所有行為都符合條文構成要件,但到了第三階檢驗罪責時,如果行為人沒有「承受刑罰的責任能力」(像此案中因為刑法§19,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結果也是不罰。

所以其實這份判決是符合法理,情感上卻無法弭平民眾心中的痛。我們每一個人都想要安居樂業,誰能接受走在路上,還要時時擔心迎面而來的人,會不會是一個沒有接受適當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

因應這波激憤的民意,檢方亦提出抗告,嘉義地檢署抗告的理由為,殺警的鄭嫌若交保後,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台南高分院認為抗告有理,撤銷嘉義地院具保停止羈押的裁定,發回繼續調查。判決無罪部份,嘉義地檢署將提上訴。

我猜想,上訴結果不會改判更重的刑期,因為只要精神鑑定結果是確定的,現行刑法就是不可能成罪,無論民眾多麼憤怒,也改變不了明定在那裏的法律。頂多就是判處監護的時間拉得更長,算是某種程度的讓被告終身與社會隔離。


看了許多網友的聲音,有人認為只要犯罪就拿精神病來當擋箭牌就好了,有人認為做精神鑑定的醫生不夠專業,有人認為都是政府的錯。

說真的,上網罵一罵很簡單,但是這些悲劇的確是許許多多的層面共構而成,又豈是哪一個單一的人出了錯?

認為精神病就都抓去關就好了,或是有病就要治療,但是當整個社會都瀰漫仇視精神病患的氛圍,家中有精神病患的人又怎麼敢輕易讓外人知道?更遑論不是每個人都對精神病有了解,能意識到家人是需要治療的!而當患者本人因為精神疾病而無法正常工作、社交,他可能受到更大的刺激,或者沒有能力繼續就醫,而停止治療。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也提出了聲明,對於司法判決,警政署和法務部不應僅以煽情語法渲染情緒,挑起對立,這樣將對我國法治造成深遠的破壞。

面對精神疾患,我國應該引入新政策,在美國警察政策中有所謂危機處理小組的計畫,訓練特定警察人員並組成應對精神疾患對象的特殊小組,由精神醫學專業人士授課,課程應該包含辨識精神疾患症狀、及對不同類型疾患採取不同措施,以此降低警察人員在應對此類患者的執勤風險。

此外,對於警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畫應全面檢討,對於現有裝備、裝備使用之落實實用訓練、減少單警服勤狀況,也應作出改善。

筆者工作的監所內其實也不乏被精神病收容人攻擊的事件,時不時傳出收容人偷藏原子筆等凶器,趁機攻擊管教人員甚至是醫護人員的事件,但因為管教人員大多知道該收容人的病史,執勤會保持戒心。

所以,我認為加強員警對精神疾患認識的這點改進措施,非常必要,因為員警執勤時很容易遇到精神疾病患者,但是又無從得知該人的病史,如果在一開始就保有警覺,並且有受過應對的訓練,風險必然能降低。


再來談談,如果這個被告最後被判處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死刑(因為現在也很少會執行死刑,大概也等於關一輩子),那真的是監所人員的噩夢。

精神病患在監所的比例不算少,還有一些是使用毒品造成的藥物性精神病,或原先就有家族病史,因為毒品殘害導致疾病更嚴重者。這些人在監所內,很難得到適當治療,全監有數千人,每週能安排到的看診時間就只有那麼短,資源還要分給那麼多收容人,往往身心科看診也只是進去幾分鐘,開個藥而已。

一般監所內對於精神疾患收容人的處置不比監護處所,可以進行強制治療。在人權高漲的現今,醫療行為不能違反病人意願,所以某些明明就已經出現嚴重症狀的收容人患者,自己在看診時跟醫生說想減藥或停藥,某些醫生會認為不應該強迫病人服藥而同意該收容人,減藥、停藥的後果就是病情更不穩定。


面對這個判決結果,同樣從事執法工作的筆者,其實感到相當喪氣,一個為人民服務的年輕警察就這樣殞落,整件事情卻好像沒有人需要為此負責?李承翰的年邁父母要如何接受兒子就這樣沒了?社會大眾浸淫在有一天自己若被攻擊,可能也沒人會為此負責的恐懼之中,這些糾纏的問題,到底有沒有解決的一天?

我們沒有人希望自己或家人得精神疾病,但既然這個問題已經造成社會動盪不安,解決之道其一就是修法,其二是政府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在精神醫療處所及社工關懷的人力,增設更多讓病人求助的管道,更要設預算廣為教育一般民眾,如何以平常心看待精神病友,因為邊緣化精神病友只會讓這些問題更嚴重。

這是整個社會的共業,在網路發洩情緒的痛快後,該解決的問題我們還是要面對,否則就算這次配合民意關了或殺了一個鄭姓被告,未來還是有千千萬萬個這樣的悲劇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