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條件
在家事庭看當事人談離婚的條件,花招百出,無奇不有!
由於台灣民法的離婚仍採行限制的有責主義。也就是說,婚姻破綻中,過失較大的一方,不得對過失較輕的一方要求離婚。因此,離婚訴狀大多是在控告對方多麼惡形惡狀,自己多麼委曲可憐。
不過,也曾收過一狀。先生要求離婚,理由是「想要追求自己的人生」。
太太也看的開,說他想追求人生,好啦,就由他去吧!也不能綁著他。
雙方的爭點在於一部雙B名車。太太說,這部車留給我吧!
先生還有請律師,表示這部名車應歸先生所有。因為留洋回來失業,在這段沈澱思考的過程中,先生想要去做外送便當的工作,以謀生計。沒有車子,就沒辦法展開新的人生。
太太表示,其實她也沒有一定要這部車,但這部車子是之前都用來接送兩個小孩上下學,兩個孩子表示對這部車子很有感情。所以如果先生答應不把車子賣掉,她就同意把車子的所有權歸給先生。
先生與律師交頭接耳一陣子之後,又說不能答應這個條件。因為先生要展開新人生,可能需要一筆資金,這部車子是僅存有價值的財產,所以可能有變賣的計劃。
「嗯...可是,你不是說你要車子的原因,是要開車送便當嗎?車子賣了你怎麼送便當?」
面對這個提問,先生無言,居然還是太太出面緩頰。
這個案子後來怎麼結束的,我已不復記憶。當時只覺得,哇噻!怎麼有這樣幼稚的男人?而太太居然好像也已經習慣包容這種幼稚的言行。
有偶如此,還要離婚?也不想想兩個小孩年紀還小。展開新人生個鬼咧?你看來就是個媽寶,會不會過的太好命一點!
但或許,讓太太放生也不錯吧?我也就不勸和了。
嘗讀羅伯.貝羅所著《挑戰大師-一個經濟學家的觀點》(天下,2003年出版),書中提到他在1995年時,得知芝加哥大學同事盧卡斯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當下,忍不住在清晨打電話報喜。
不料因為沒有更新通訊錄,所以是盧卡斯前妻接的電話。前妻獲知消息後,很有風度的非常高興,還問:「是單獨得獎還是共同獲獎?」
後來才知道在盧卡斯夫婦的離婚條款中,有約定:若盧先生在1995年獲頒諾貝爾獎,獎金要分一半給盧太太。
簽下這種離婚條款,真是一個前妻對前夫最大的恭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