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注資國泰看公共理財的監管
上月剛發表一篇題為《從海洋公園的財政狀況看全球公共理財哲學》[1],大家已見當中的監管漏洞,那不是關於海洋公園應否被拯救的問題,而是作為公共財的政府儲備,若沒有適當的監察系統,必然會導致有官員忍耐不住利誘而把公共財私有化,公器私用,利益輸送!這在香港的官場早已不是甚麼新聞,但過去還是在暗地裡做,現時卻放到枱面做,皆因制度上已完全失去監察政府的機制,甚至連批評或調查的行為都可被扣上恐怖活動的罪名,官員自然膽大妄為。
坊間不少評論認為,國際上包括美國聯儲局也有注資私企的救市措施,更有名言所謂「大到不能倒下」,因若某些巨企倒閉,可帶來重大的連鎖影響,可能危及社會的根本,譬如大規模失業、銀行體系安全或國際航權等關鍵要素。表面上看來在全球疫症打擊下,政府出手救巨企合情合理,且屬國際慣例,不足為奇。
然而,若與國際比較,則必須注意相關的監管機制的不同,因為政府官員最想獲取不受約束和沒有後果的決策權,便可利用官員在運用公共財和行使公權力的特權下進行利益輸送或延後回報等勾結;正是權力令人腐化,絕對權力令人絕對腐化!當官員擁有絕對的運用公共財權力,完全不受市民監察,其結果必然引來官員的貪腐,這在過去二十三年大家從真實案件中已屢見不鮮。
可惜,在今次政府注資國泰事件中,多方討論皆集中在國泰的重要角色,必須保留等等,正如上月討論海洋公園去留一樣,政府官員解畫竟然是說甚麼海洋公園是香港人的重要集體回憶等等,卻沒有人指出關鍵在於如何監察政府在這些注資上的決策權和選擇企業注資的權力。換言之,問題不在於政府應否注資某企業,而是政府在這些重大決策上有何監察機制,如何避免官員利用這些特權來私相授受,官商勾結!必須指出,這些權力將是長久存在,即使能證明今次沒有利益輸送,也不代表明天不會。
上次海洋公園事件沒有得到啟示的市民,今次在國泰事件應該終於領悟到政府故意透過《土地基金》來繞過立法會的監管和審批,公然在枱面把公共財輸送給一家私人上市公司的做法不能接受。事實上,當日收到不少市民查詢為何當年成立《土地基金》的相關法例竟可讓政府財政司司長在毋須立法會審批的情況下私自批付儲備予財團?
答案當然與立法會的組成有關,《土地基金》的條款是由全委任的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7月23日通過,當日臨立會的議決明顯是一項有計謀的安排,因為在現時九個政府基金中,只有《土地基金》有這樣的一項特權,是不限用途,且不須經過立法會批准,財政司司長可一人任意妄為,把公共財轉贈唯親。該特權條文如下:
《土地基金》決議第七條指:「財政司司長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授權和指示將土地基金在任何時候所持有而無須立即用以支付土地基金開支的任何資產,以財政司司長決定的方式投資。」﹝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O/resolution.html﹞
大家或許以為這是財團的納稅錢,用來救財團也許順理成章,但不可不知《土地基金》的錢主要來自1997年前的賣地收益,換言之,該筆基金其實是來自小市民每月的供樓錢、昂貴的租金,及百物騰貴的代價!等同土地稅。
今次政府成功建立了先例,可繞過立法會注資私營上市公司,小試牛刀,先注入300億救國泰,各界反應平淡,甚至正面,變相鼓勵官員可更大膽運用基金。
事實上,若想避免官員中飽私囊和利益輸送的方法離不開以下三項:
- 政府支出須經由民選議會審批;
- 設立獨立於政府且具有制約實權的監管機構;或/及
- 市民有罷免官員及選擇官員的權力。
第一項是從根本上取消官員的財政決策權,所有支出均須經由民選議會審批,當然這前題是必先有一個真正民選的議會,且不受行政機關政治逼害才能發揮。
第二項是容許官員有財政決策權,但受另一獨立監管機構監察,當然這前題是必先有一個真正獨立且具制約權的監察機構,而又不會同流合污才能有效。
第三項是容許官員有財政決策權,但受選民約束,譬如市民可透過公投罷免官員,或可在下屆選舉時透過選票選擇,當然這前題是必先有一個公平公正不受威嚇的選舉制度才算符合。
可惜,現時香港的情況是以上三項皆沒有所需的前題,卻有無限權力且不受約制的政府官員,更即將增加禁聲法例,這當然是官員們的大好時機開始運用特權收割獲利!
[1] 姚松炎 (2020) 從海洋公園的財政狀況看全球公共理財哲學,方格子,5月12日。https://vocus.cc/infrastructure/5eb9d123fd897800014bda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