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蓝:吞噬香港抗争者——黄之锋、黎智英、快必案揭示的“法治”黑洞
「连番判决新闻背后,香港检方正透过不同案件,一步步地扩大针对所有抗争者的罗网。」
12月2日,香港再次登上国际传媒的头版。抗争者黄之锋、周庭、林朗彦因去年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的行动,被判多宗罪成,三人即刻监禁7至13.5个月不等;621当日虽有大量示威者包围警总,但现场并无出现重大冲突,亦无人受伤,然而裁判官以有“潜在风险”为由,将控罪的量刑基准大幅提高。事隔不足一日,“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因案件押后审讯,不准保释,即时还柙。
一宗又一宗法理上令人难以信服、政治目的明显、针对知名异见者的判决,激发国际社会再度出言批判中共及港府打压异议者的力度,不同国家的政治人物纷纷出言声援黄之锋等人。但在地的抗争阵营清楚,这些知名人士的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
对抗争阵营而言,在当前的香港,司法程序不仅仅是“形同虚设”,无法保障人的最基本权利。香港宪法学者、“占中”发起人戴耀廷就曾经形容,香港的法治不仅“已死”,甚至已经变成“丧尸”。
笔者希望指出,连番判决新闻背后,香港检方正透过不同案件,一步步地扩大针对所有抗争者的罗网,不论是勇武还是和理非家长与学生,均无法幸免;“司法”的躯壳正被当权者加以利用、甚至按照当权者的需要,改造成更方便地打压异己的利器,逐步将法院与与“法律”,纳入打压异见者的体制。
和平集会,量刑基准12个月
黄之锋警总案揭示的,是控方及香港法院如何透过加重一些较轻罪名的刑罚,或拓展案件中不同法律概念的适用性,来尽量扩大起诉、判刑的范围。
虽然香港的街头运动平息已一段时间,每日的新闻均充斥著抗争者在事发一年半载后突然被捕,或遭以牵强的控罪起诉、陷狱的消息。黄之锋被判刑同日,浸会大学学生会署理会长方仲贤,就因为曾于一年前在香港深水埗购买雷射笔,被20名警员上门拘捕,警方更因方仲贤曾在被捕后清空属于方本人的手机资料,加控他“妨碍司法公正”。
但黄之锋警总案揭示的,是控方及香港法院如何透过加重一些较轻罪名的刑罚,或拓展案件中不同法律概念的适用性,来尽量扩大起诉、判刑的范围。
即使连法庭亦不得不承认,2019年6月21日的警总案现场,根本未有爆发冲突,极其量只是有示威者搬运铁马堵塞警察总部出入口、阻碍警车,辱骂警员、掷鸡蛋等;控方选择将该次行动定性为“未经批准集结”而非控罪较严重的“非法集结”,亦是佐证,控方根本无法将当日发生的事扭曲成暴力场面,以此加重刑罚。
过往,“未经批准集结”这项控罪,可谓是香港殖民遗法《公安条例》中最轻的控罪之一。按照法例字面上的解读,一旦参与未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就已干犯“未经批准集结”,不带条件;但“非法集结”则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扰乱秩序”或“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有“意图”导致他人害怕该集结会破坏社会安宁。
由此可见,“未经批准集结”的门槛极低,此前也几乎只与罚款挂勾,判处监禁实属匪而所思。
然而,在黄之锋警总案中,裁判官王诗丽却指是次集结“有人破坏公共物件,有人掷鸡蛋,有人不断发出起哄的声音,有人把铁马倒转用索带把它们捆绑一起放在警察总部外”,因此有“潜在的人身安全风险”,即把现场事实上根本没有发生、只停留在“潜在”、“可能”阶段的暴力场面,纳入其判刑考虑,将一个和平集会中的“未经批准集结”【注1】控罪,硬拉上量刑基准高达12个月的程度。
按此逻辑,香港在2019-2020年发生过的任何“集结”,即使完全没有暴力元素,检方均可拘捕当中的任何人,控以“未经批准集结”,再由法庭以“有潜在冲突风险”为由重判以年计的监禁。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所谓“集结”有否出现,也完全由警方定义。先不论自去年8月以降,香港警方已鲜有就公众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2020年,更多次出现警方在闹市以“未经批准集结”或“非法集结”围捕行人的情况,甚至有将本不同行的路人强拉到一起,再票控他们违反“限聚令”的做法。
而今次判辞的另一焦点,就在于第三被告周庭在现场的行为,仅仅是“举起扩音器”﹙而没有发言﹚,“高呼口号”及“举起纸牌”,但法官却指其与其他被告“共同”犯罪,属于“伙同犯案”,因此也较单独犯案情节更严重;不同被告即使行为完全不同,亦是“罪责相约”。以这样的理由,法庭就将在现场并无领导角色的周庭,判处高达8个月的刑罚【注2】。
剥去所有法律字词,意思就是:任何人出现在警方不允许的集结现场,不论在现场做过、或没做过甚么,均有机会重判一年监禁甚至更多。
未审先囚、国安法规格对待一切刑事案件
目前因涉国安法被“未审先囚”的,几乎全是以言入罪者;而一些本来只适用于“国安法”的做法,也被延伸至不在“国安法”当中的控罪。
黄之锋案判刑同日,还有另一宗影响更深远的判决,仅因被告名声不及黄,为国际社会所忽略:因为在街站喊口号而被控以“发表煽动文字”的“快必”谭得志,控罪虽然并非出于“国安法”而是香港的刑事法例,但因控方指案情与国安法有关,法院决定将案件交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处理。
在港区“国安法”出台后,警方曾以“涉嫌违反国安法”为由拘捕了超过30人﹙包括前述的周庭﹚,但正式被落案起诉者寥寥,绝大部份都是在控罪不明的状况下获准保释,或在警方高调以国安法大张旗鼓地拘捕后,改控其他非国安法的控罪。
结果颢示,当局的目的,不是祭出“国安法”大刀作出恐吓后备而不用,而是要透过法院上的实际操作,将“国安法”的箝制融入越来越多的一般刑事案件。
“国安法”订明,香港特首将直接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法相关案件,而指定的准则,无论港府如何辩称与法官的“忠诚度”无关,亦不能取信于市民。由行政机关直接任用法官处理相关案件,形同由行政机关控制审讯结果,法庭的独立性几乎已完全消失。
而“快必”案的可怖之处,是将这项本来只适用于“国安法”的做法,延伸至不在“国安法”当中的控罪。今次是以他叫喊的口号涉及国安法为理由,下次又会是甚么借口?
“快必”案翌日,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一项“串谋欺诈”罪,亦是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处理,押后至明年四月再讯。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以黎智英有可能潜逃为由,拒绝黎的保释申请,即使黎智英的护照此前已被没收。
“国安法”的另一绝招,是订明“国安法”被告“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予保释,与香港一贯的无罪假定原则截然相反;而至今,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处理的案件,以及被指涉及国安法而被捕者,不论最终是否以国安法下的控罪起诉,一旦上庭,均面对不获保释的待遇。
目前因涉国安法被“未审先囚”的,几乎全是以言入罪者,包括展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手唐英杰﹙七月至今﹚、年仅19岁被指在社交网站发布分裂言论的钟翰林﹙十月至今﹚、被在示威现场及受访时喊分裂口号的“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十一月至今﹚,因街站言论而被捕的“快必”谭得志﹙九月至今﹚,不见归期。
案接案、刑期再度延长的可能性
两人的刑期不断延长,是十分有可能的。
一般的刑事控罪,被不断拓阔适用范围﹙黄之锋案﹚,更将本只适用于国安法、与普通法原则全不相容的特定做法,延伸至刑事案件﹙快必、黎智英案﹚。而随著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箝制越来越大,亲中媒体组织对“不听话”法官的攻击,判出政权不合意结果的法官在司法系统内部被调走,社会完全看不见法院有任何扺御控制的方式、或者意欲,只能将放弃捍卫人民基本权利的法院,视作压迫体制的内嵌部份。
今时今日,每每有抗争者入狱、或被还柙,不论最终判刑结果如何,望著被告栏中走入内庭的身影,其身边人都会忍不住想,这会不会是可见的、数以年计的将来,最后一次见到他们呢?
黄之锋目前身负其他至少三宗控罪,包括2019年10月反蒙面法示威,及2020年六四维园晚会的“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而周庭身上则有一宗具体控罪不明的国安法案件:周庭曾于去年8月被指涉及国安法案件拘捕,没有被正式落案起诉,但处于保释中的状态。而基于两人的知名度,香港律政司要随时再在两人身上强加控罪,将两人的刑期不断延长,是十分有可能的。
虽然法院一再声称自己只是依照控罪审案,但从检控的时机、控罪与法院的决定来看,当局针对黄之锋的策略非常明显。作为国际间最知名香港抗争者的黄之锋,最后一次离港赴外是2019年9月,之后因为控罪被法庭扣起护照,一直未能再次外访。当时,圈内就普遍认为,香港政府以不同事件起诉黄之锋,透过连续的控罪,不断地延长交出护照不得离港的保释条件,将这位国际线的“世界杯选手”强制扣留在香港。
如今,这样的策略,会否用作将黄之锋、周庭以及其他抗争者无限期地扣在监狱之中?相对于2019年其他被控以暴动等更重罪名的抗争者,黄林周三人虽然刑期﹙相对其他被告﹚不长,分别仅 13.5、7及10个月,但这“案接案”的可能,令外界对三人的担忧远超于此。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香港监狱日益不受监察,惩教人员权力不受制约,外界无法确保在囚政治犯不受虐待的问题。
管理监狱的惩教署,最近开始禁止民选区议员进行公务探访【注3】,阻截在囚者向民选代表反映意见与待遇的机会,并针对寄给在囚者的信件施加诸多限制,妨碍在囚者获取外界信息;终审法院裁定男囚犯必须剪短发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后,惩教的应对竟不是放寛男囚发型限制,而是有意强制女囚亦必须剪发。早前惩教亦有被揭发虐打少年犯。
而黄之锋在正式判刑前,已先行被指控怀疑体内有毒品,单独囚禁于24小时不关灯的囚房。可见惩教人员对在囚政治犯的待遇,正在逐渐恶化,而且已经不再有任何意欲隐瞒,直接向外间最为关注、外界可以获得相关消息的囚犯开刀,令人忧虑会否在可见将来,就出现如中国大陆监狱一样普遍的虐待。
作为在2020年上半年在初选中互相推荐的战友,如今罗冠聪、张昆阳已流亡,黄之锋与半年前曾在新界东并肩作战的周庭入狱,朱凯廸因为立法会内的抗争身负数罪,岑敖晖与笔者亦均有控罪在身。在黄之锋被判入狱当日,岑敖晖留在其区议会办事处,发现有人监视跟踪,情况与周庭被捕前夕类同。
不接受任何虚假乐观与希望的粉饰,才会明白到香港若不想被彻底吞噬,究竟需要付上怎样的代价。
而这只是整个香港抗争社群的缩影。至今,香港已有超过万人在运动中被捕,近2000人被起诉,若上文所述的趋势持续,相信数字还将继续增加。走笔之际,因议会及街头抗争身负九项控罪的许智峰亦宣布流亡。
值此时刻,没有言语可以鼓励一整座沉入黑暗的城市,因此我也不打算提出任何解方。也许爬梳过这些,认知到面对的政治大局与魔鬼细节,已无助我们去改变它,但对可能的命运有清晰理解,不接受任何虚假乐观与希望的粉饰,才会明白到香港若不想被彻底吞噬,究竟需要付上怎样的代价。
而早于2019年夏,经历过抗争洗礼的港人已不再存有幻想,共同作出了决定。
(何桂蓝,香港前记者、政治人物,2020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因反对“国安法”被政府褫夺参选资格的12人之一)
【注1】黄之锋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周庭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最高刑罚五年,但案件由裁判法院处理,最高可判处刑罚为三年。
【注2】此处论及的是周庭两项控罪的其中一项,即控罪三“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量刑基准为12个月,认罪扣减后为8个月。
【注3】“公务探访”指区议员、立法会议员等民选代表,可以前往监狱探访在囚人士,不像一般亲友探访般受惩教监听内容,以监察在囚者在监狱内的待遇、反映对惩教署的意见。惩教署早前以疫情肆虐为由,阻挠民主派区议员进行公务探访。负责与区议会﹙民选架构﹚对接的民选部门民政事务处,以区议员欲探访的在囚者并非当区居民为理由,指公务探访与区议会职能无关,不批准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