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小棠

1、問:宋教仁案不應該按照司法程序走下去嗎?國民黨發動二次革命難道不是非法?

答:說宋教仁案應該按司法程序走下去的人,並不清楚宋案到二次革命之間發生了什麼。刺客武士英在獄中被買兇犯應桂馨的朋友毒死。主使者洪述祖受袁世凱包庇逃到青島租界,從此避禍不出。上海檢察廳傳訊嫌疑人國務總理趙秉鈞,趙則五次三番拒不到庭。宋案按司法程序已經走不下去,國民黨才發動了二次革命。

其實,國民黨豈非不願或沒有按照法律解決,然而袁世凱唆使洪、趙拒不到庭,並於1913年4月1日禁止一切宋案相關郵電,實行言論管制,另一方面卻捏造血光黨嫁禍民黨。是袁世凱堵死了法律解決的途徑,是袁世凱不願或沒有按照法律解決。袁世凱才是害怕法律程序,害怕宋案水落石出的人,因為這代表他將在總統選舉中大敗。(詳見尚小明《宋案重審》)

在自由派看來,二次革命是國民黨偏激造成的,袁世凱如何偏激利用行政干政司法,他們隻字不提。袁世凱反而成了被動的一方,國民黨反而是拒絕走法律程序的一方。自由派極力批評國民黨不守法、偏激,卻絕不拿同樣的標準衡量袁。自覺地站在統治者的立場,一切革命都是非法的,反共也是非法的,因為中共不允許你反共。革命必以否定專制的合法性為前提,因為專制沒有任何合法性可言。

2、問:為什麼就不能以法律武器鬥爭下去?國民黨最終發動二次革命毀滅了司法分支建立權威的機會!

答:為抵消宋案影響,袁世凱大肆炒作血光黨,國民黨議員謝持于1913年5月17日在京被捕,檢察廳未獲任何證據,即予釋放。袁極為不滿,29日下令改組北京審判廳、檢察廳。改組後的北京檢察廳立即傳喚黃興,要求赴京對質。趙秉鈞在上海不出庭,袁卻在北京傳訊黃興,干擾司法。袁世凱能夠任意改組審檢兩廳,司法分支權威何在?

1913年11月15日,袁世凱曾逼令國會停會,司法總長梁啟超深感「司法獨立之運命危若累卵」。12月,袁世凱的政治會議「反對司法制度最烈」,梁啟超「往與辯論,不知費多少唇舌,終以其口眾我寡,未能貫徹主張。」(梁啟超年譜長編《民國二年癸丑》)1914年4月,袁世凱撤銷了全國3/2的地方審判廳、檢察廳和全部的初級審檢兩廳。是誰毀滅了司法獨立?

自由派常犯的一種邏輯錯誤,就是搭建不成立的因果關係,然後喃喃自語,展開道德秀。在袁總統不遵守司法程序的時候,奢言國民黨要「遵守司法程序」,就如同在中共不遵守憲法的時候,奢言公民需要「遵守憲法」。在沒有司法程序的條件下奢言「遵守司法程序」,往重了說叫「以身飼虎」,往輕了說叫「與虎謀皮」。

3、問:當年黃興都不支持武力解決宋案,孫中山憑什麼發兵?二次革命是一場可疑的討伐。

答:拿黃興給自己撐面,是拜錯門神。1913年黃興發布討袁通電痛陳:「徒以在下甫定,外患方殷,鬩牆之戒,乃所宜守。…乃彼豺狼之性終不可移,於各省安謐之時妄列大兵於江海。…推其用心,非至剿絕南軍、殺盡異己不止。…深悔待時留殃之非,幸有急起直追之會,當即誓師北伐,殄此神姦!」1916年,黃興促袁世凱退位,再次表明自己的悔悟:「法律不足以製公之凶惡,餘始於癸丑之秋興師問罪。」

類似地,戴季陶在《嗚呼維持大局》文中厲聲呼號:「共和國之大關鍵,即為民權。維持民權,乃真為維持大局。二年以來,民黨諸志士,一一助長民賊,反自解曰:維持大局。嗟乎!大局果能維持乎?今日者,政府竟同謀殺我國民矣!」「民賊一日不去,大局一日不寧;民權一日不張,大局一日不固。除民賊以張民權,此則維持大局之善策也,捨此惟自盡耳。」

總之,推翻袁世凱的個人獨裁才有司法獨立可言。參議院議長張繼曾發表宣言聲稱:「如聽袁氏長此屍位,中華民國之立法機關雖有如無。不必計較於憲法之如何而定,總統之如何而舉,袁氏能自定憲法,袁氏能自舉總統。」(民立報,1913年7月16日)後來發生的事實證明張繼是對的,還需要再質疑嗎?

4、問:國民黨不斷的革命最終毀滅了民初憲政!北洋之後只有黨軍,只有黨國,孫中山難道不是民國的罪人?

答:民初憲政就是北洋軍閥終結的,請先把民國史梳理清楚。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藉口「法統陳跡」取消臨時約法和國會,此後再無憲法和國會,議會民主是北洋軍閥攔腰斬斷的,其後張作霖的安國軍政府更是一個軍政合一的個人獨裁政權。樸素的常識是,北洋軍閥才是破壞議會民主的,而國民黨正是護法的。

袁世凱的軍隊從來是私人軍隊,袁死後的北洋系,甚至不是北洋系的大小軍閥,都延續了這一傳統。消滅軍閥才有軍隊國家化,國民革命軍雖然不曾是國家化的軍隊,然而以主義代之軍閥的私人關係,以黨監軍,卻是向國家化邁進的一大步。抗戰勝利後,正式取消軍隊黨部(蔣中正《抗戰勝利告全國同胞書》),全國行憲。

聽任清末開始的軍隊地方化、私人化趨勢,結果就是張勛擁兵復辟,就是段祺瑞策動督軍團干政,使民主政治連存在的條件都不具備。民國時法學家楊幼炯說:「建立民國以來,約法上雖規定主權在民,但求之實際,所謂人民代表之國會、省議會、縣議會,久已成為軍閥官僚、貪官污吏之爪牙。」(楊幼炯《近代中國立法史》)豈不痛心?

5、問:聯省自治曾是中國獲得民主的機會,當時湖南省憲法都有了,孫中山卻反對聯省自治,莫非地方自治只能由他搞?

答:無論聯邦製或單一制,憲政都是民權結出的果實,人民若無行使民權的能力或條件,即便搞聯省自治,省內實際權力仍將落在地方官長手中。憲法學者張君勱指出:「省權向不在省民,省民亦無自握省權之能。夫以如是之省民,即有省憲法,吾不知誰為保證,而不至為豪暴所利用所蹂躪。思之惟思之,惟有股栗而已!」(張君勱:《聯邦十不可論》)

孫中山之所以反對聯省自治,而主張以縣為單位的地方自治,乃在於「中國各省之土地與人民,皆比世界各小國為大,而且多……上足以脫離中央而獨立,下足以壓抑人民而武斷,適足為野心家假其名而行割據之實耳。」当时,全國的大小軍閥們狹省割據、各立山頭,從最基礎的縣級展開自治則可以防範軍閥在省內养成獨裁。

更可笑的是,自由派念茲在茲的聯省自治,始終由主張武力統一的北洋軍閥所反對,只是地方軍閥聯合割據的幌子。湖南省趙恆惕以援鄂自治之名,聯合四川劉湘攻打湖北軍閥王占元,王向曹錕、吳佩孚求助,把趙恆惕的湘軍打得滿地找牙,湖南再也不敢主張聯省自治了。自由派卻把罪惡推到孫中山身上,毫無史德。

6、問:國民黨不是說護法嗎?北伐後為什麼不恢復臨時約法?胡適的文章《我們何時才能有憲法》嚴厲批評國民黨謊稱憲治!

答:不恢復臨時約法,是因為它沒有規定地方自治的任何內容,是一個重大缺陷,訓政則是亡羊補牢。訓政簡單地說,就是提升黨權,扶植民權。《中華革命黨總章》對三階段論作出了總結,訓政時期「一切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完全責任。」「以文明治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與此同時,是起草憲法草案,只是由於日本侵華,制憲國民大會一拖再拖,才遲遲未有憲法。

在民權尚未可期的情況下,惟有借提升黨權來鞏固政權。孫中山的設想是,「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藉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民權通過地方自治的訓練,由縣而省而至全國,循序漸進,穩步推行,屆時黨權收回,訓政收功。民權與黨權不是衝突,而是相輔相成的。

胡適錯在發明「約法或憲法何以不能和訓政同時存在」的問題,指責「沒有憲法或約法,則訓政只是專制」。可是,徒有憲法,不過徒一虛名,孟子說「徒法不足以自行」,即是此理。假如檢察機關不具備執法力量,公民不具備行使民權的能力,即便憲法的名堂再花哨,都阻止不了武人官僚越俎代庖。民初時期的憲法接二連三,無不被北洋軍閥辣手摧花,都是明證。

7、問:憲政的核心內容是限制政府權力。訓政時期黨在國上,跟憲政的精神截然相反,靠訓政實現憲政,豈非南轅北轍?

廣義的憲政包括民主、法治、分權制衡、司法獨立等多種內涵,其中任何一項的提升都屬於憲政的發展,而不局限於「三權分立」這樣形而下的政體設計。訓政具有很強的工具性,在此期間,司法和監察制度的累積完善,地方自治有條不紊地推行,都在為憲政的最終成立構造基礎,這些絕非單靠憲法一紙空文。

以黨治國的目的是確保法制框架不被顛覆,在此之下提升公民行使民權的水平,否則只會重演民初軍閥毀法的政局。孫中山說:「民權發達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長存。如果沒有民權,什麼平等自由都保不住。」自由派對袁世凱「耐心等待司法分支成長」,卻對國民黨訓政徹底否定,是狡猾地玩弄雙重標準。

訓政更涉及到民主化後的鞏固問題。教育事業發達程度的提高,經濟和生活水準的大幅改善,為民主政體的良好運轉提供保障。民初憲政的崩潰並非特有,英法德日、土耳其、阿根廷、巴西、意大利,民主化後的憲政都曾經崩潰。民主制的運轉需要穩定的政體,否則就是在流沙上建塔。最後,政治從來是技術性的,自由派卻總以為只需要複制粘貼,此無異於「紙上談兵」,止增笑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