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起这个话题是,一是因为在写诺齐克,二是因为跟朋友讨论堕胎。

我的看法一贯是——尽管女性有权掌控自己的身体,这种权利是相对于不被其他人的意志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女性没有道德义务照顾腹中胎儿未来的福祉;但是尽管女性有道德义务照顾胎儿未来的福祉,因此除非有非常充足的基于女性本人未来福祉的理由,否则堕胎是不道德的,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应该立法禁止堕胎。

我这位朋友倒是没说什么,但是其他人以前提出过挑战,认为我的立场很难理解:为什么我一方面认为随便堕胎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不主张国家立法禁止之呢?似乎在这个问题上站立场,往往都是要么认为堕胎没什么不道德的因此国家不应该禁止,要么是认为堕胎就像杀人因此必须禁止。我的立场如何可能呢?

说简单也很简单:我从来不认为应当指望、期望哪怕是希望国家能肩负道德责任。

这句话并不意味着国家都是不道德的,也不意味着不可能通过国家实现道德追求,更不意味着国家可以随便所恶——我绝对无意支持色拉须马霍斯主义或者马基雅维利主义。恰恰相反,我的看法是,为了更好地通过国家实现善,必须首先把政治哲学与伦理学剥离开。我是针对这两个哲学亚学科的关系来说的。

从这个角度定义的political realism的先驱包括Epicurus、St. Augustine、Thomas Hobbes、David Hume、Karl Marx、Max Weber、Michel Foucault和Bernard Williams,这一脉思想把政治看作关于恐惧、暴力、权力、强制、利益、支配、秩序、安全、信任、合作的系统,而跟道德上的善并无必然关系,尽管看法也各奔东西。上述先驱同时也都以各种方式是道德实在论者,尽管他们都以各自的方式反对道德绝对主义。鉴于realism这个词在政治理论和政治科学中含义太复杂,我们姑且称所讨论的这种观点为political amoralism。

但是似乎自古以来更强势的是一种moralistic的政治哲学,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到罗尔斯和诺齐克。此种哲学本质上是把政治哲学视为applied ethics,在政治哲学中的诸规范性尺度本质上是由道德哲学画出的,并且政治的目的是实现某种道德目标。对于古人来说,是善和古典式的正义;对于今人来说,是康德式的权利、功利主义的效用或者作为公平的正义,等等。政治哲学在这种主流传统中被剥夺了个性,以至于每当一个问题追问到相当深度后,就变成了道德问题——政治平等的背后是道德平淡,政治权利的背后是道德权利,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背后是各式各样的对于道德人格的想象。

实际上毋需外求至“凯撒”与上帝的二分或者伊壁鸠鲁学派对城邦的厌弃,在东方的非儒家传统中也存在作为非主流思想的political amoralism,比如道家就是典型;我觉得佛教对于“仁王”的态度也类似,求利乐有情,是可以作为工具来用的,求解脱苦恼,万不可及。

毫无疑问,在具体的政策和法律上讨论是否符合特定的道德是合理且有必要的。但是这既不意味着在政治世界中不存在独立于道德的规范性维度,比如Weber和Williams都会认为,在不依附于伦理学的意义上合法的支配或者统治是值得讨论的、切实有意义的话题;也不意味着政治必须无时无地不以道德为指针,凡是道德上好的都需要在政治上实现,凡是道德上不好的都需要在政治上禁止。

不过说到后面一点,我们需要将其与简单的state neutrality区分开。很多人比如Nozick都认为,国家必须在不同人的不同的moral goals之间保持中立,但这并不是一个amoralist的立场,反倒是一个moralistic的立场,因为其立论基础在于,只有一个放任每个人去选择什么事情对自己重要、尊重每一个人的良心抉择的国家才是唯一morally tolerable的国家。典型观点见于Nozick,国家必须服从于对各自moral goals保持中立的moral side-constraints。

堕胎其实就是很典型的问题:libertarian的基本观点是,不管你认为堕胎是不是道德的,国家都不应该在你的看法和其他人的看法之间取有所偏颇的立场,因此应当不禁止也不鼓励堕胎。当然这个问题进入到反对堕胎的企业主是否应当负有为雇员缴纳涵盖堕胎费用的医保的法律责任时,就变得很困难了。当然,libertarian可以继续说,问题出在企业主首先不应该被强迫给员工缴纳任何医保,那么就没有这个问题了;同理,只要国家不提供任何医保,就没有用反堕胎的纳税人的钱支持堕胎的问题了。

不过这并不一定是political amoralism的看法,因为尽管国家并不天然就应该或者不应该支持或者反对堕胎,但是从另一种政治现实出发,或许可以证成国家采取某个道德立场的理由。也就是说,political amoralism并不必然支持严格的state neutrality。当然,比如我在一开始说的堕胎权问题上的amoralist立场就接近state neutrality的结论,因为我并不认为当下的政治现实能够支持国家采取某个道德立场的理由。

有些问题可能就例外,比如distributive justice,当理论建立在平等、自由、理性、独立的道德人格的基础上时,不论如何构建这个理论都是一种applied ethics,尽管目前被归入political philosophy的范围。但是从它们同样诉诸于道德观念的角度来说,我看不出有什么决定性的理由将redistribution归入political philosophy而abortion归为applied ethics,我感觉这个划分更像是一个谱系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类型学的问题。

那么是否可能从amoralist的角度来分析redistribution呢?当然有可能,比如直接在大多数政治参与者对redistribution的支持和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之间建立联系,若不能有效地回应这种“群众的呼声”,国家就会失去要求老百姓效忠的理由,从而redistribution不论道德与否以及道德中立与否,可以得到一种基于political necessity的证成。

顺便,legitimacy的问题,我疑心,也需要详细分清是不是依然在道德角度说。假如我们承认,政治并不是仅仅关乎纯粹的哪怕是潜在的暴力,存在legitimate government这么一回事,存在legitimate claims/rights这么一回事,那么amoralist的政治哲学依然必须厘清这个规范性的层面究竟是怎么回事,而在此时不能落入applied ethics。也就是说,这里的关键在于为政治哲学的规范性层面找到一个独立于道德哲学的基础。

Williams为此诉诸于规范性的不同层次,指出在道德的、狭义的规范性概念之外,还有一种宽的规范性。实际上不论是Hobbes通过诉诸于self-preservation而将利维坦的诞生设置在任何morals可能成立之前,还是Williams诉诸于“order, protection, safety, trust, and the conditions of cooperation”这些amoral的东西,都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这是否可能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把道德哲学/伦理学的范围理解得有多宽。对于康德伦理学,显而易见political amoralism很好证成;对于consequentialism,相对复杂一些,因为成熟的rule consequentialism几乎可以把任何直观上的amorality曲折地解释为是跟某种深层的道德后果相关;对于virtue ethics或者杂七杂八的那些不管叫什么,更难说了。比如Aristotelian的体系中,这两者就不可能分开。

正如Williams所洞见的,political amoralism的紧迫性正在于moral philosophy令人绝望地混乱、矛盾和不确定。假如需要处理的政治问题是关于abortion这种局限的小话题,那么从道德领域随便抓一大把什么东西,不管在根基上彼此是不是融洽,都还好说得圆。但是对于比如说legitimacy这种宏大的问题,不论怎么样最终都会陷入到道德哲学的困境之中——然而似乎我们依然渴望一种政治哲学的独立的方法论上的稳定性。

当然这件事情是很困难的,尤其是不仅要在方法论和问题域上跟道德哲学作出区分,同时也要跟非哲学的“政治理论”作出区分,而后者本身就是在抽象和具体、规范和现实之间纠缠不清的一大坨。但是我至少想提一种关于为什么这种目前还没有面世的可能的political amoralist theory可能比moralistic的政治哲学来得好的论证:

1)在descriptive和explanatory的层面上,moralistic的视角往往没法让我们对现实政治的解释和判断更加清晰,反而容易让我们看不清楚甚至刻意忽略真实的人性、历史、社会和政治。相比而言,amoralism可能在这方面做得更好。

2)在normative的层面上,

a)鉴于伦理学尤其是normative ethics本身日久天长的混乱,moralistic的观点不一定能比amoralism更好地解释和指示什么东西在政治上必须或者应该,尤其是

b)当代道德哲学中本身也在兴起对于moral dilemma和moral uncertainty的讨论,正能促使人们意识到amoralism的优越性——显然,对于陷入到dilemma、trilemma中理不清楚的各式道德观点来说,political necessity更可能给出并且辩护一种必要的、紧迫的政治决断;而且

c)amoralism所讨论的“政治必要性”或“正当性”往往与现实条件和实现的可能性更紧密相关,从而让政治哲学给出的建议更好落地。

3)在practical的层面,长期的moralistic的政治哲学对于参与其中的学者、学生和社会受众的预期调整产生了并不好的效果,反倒容易使人要么愤世嫉俗要么空中楼阁。相反,如果思考政治的方式本身是amoralist的,那么对于政治中的道德不完美也容易少一些洁癖,多一些基于实践智慧的考虑。

但是上述辩护amoralism的理由本身似乎除了有学术方法论层面上的,也有normative层面上的——基于amoralism更能适合一些moralistic的要求来辩护之,难道不矛盾吗?一点都不矛盾,因为在这里moralistic的是amoralism的metatheory,这就好比想要定义一套人造语言必须首先用自然语言来进行定义一样;另外,在这里,moralistic的要求是针对政治哲学的参与者,而amoralism中的amoralist的要求是针对政治的参与者,对象不同,层次不同,何矛盾之有。

正如伟大的古代思想家Lao Tzu所说——"Political practices and theories with the greatest virtues must not be moralistic, only in this way can morality be realised."(假传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