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簽下契約,事後反悔怎麼辦?
大部分出社會的人,都一定簽過「契約」。
一開始可能是就業、可能是買房買車。
之後可能是創業、可能是作品授權、可能是贈與。
但是,契約其實不需要「白紙黑字」。因為法律其實只規定兩人「意思合致」,就可以成立契約了。
舉個例子吧:
- 在買房買車的時候,通常我們會簽「買賣契約」。
但是去便利商店買飲料,我們是不簽契約的。
其實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相同,就是「成立買賣契約」。
就算沒有簽下白紙黑字,一樣有契約效力。 - 在贈送房地產的時候,通常我們會簽「贈與契約」。
但是贈送朋友生日禮物,我們是不簽契約的。
其實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相同,就是「成立贈與契約」。
就算沒有簽下白紙黑字,一樣有契約效力。
(補充一個冷知識:
在法律上,你送對方一個禮物,必須要對方也願意接受,才會「成立贈與契約」。)
然而,有沒有一種可能是,你送出去了,或簽下去了,
才發現自己送錯了、簽錯了,後悔了。
原來自己當時根本沒想清楚?
ㄨㄚˊ~ 怎麼辦?
通常,這種情形就會鬧上法院了。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當藝術家簽下賣身契
2018年2月和10月間,包括立委陳學聖及歐豪年等多名老中青藝術家,分別以召開記會和集體提告的方式,指控全球華人藝術網涉嫌詐欺。
藝術家們在記者會指控,全球華人藝術網2011年辦理文建會委託的《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及2015年的《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負責人林株楠先後騙取200多名藝術家簽下如同「終生賣身契」的同意書,騙取相關作品著作權。
有藝術家稱簽約時,對方說活動是由文建會授權合作,當時以為是單純提供自己的作品資料,放在對方建置的網站上使用,
沒想到竟是將作品的權利轉交給對方,導致自己可能一輩子都在做白工;
另有藝術家稱簽訂合約中,只要有藝術品販賣活動,全球華人藝術網就能從中獲得40%的合約金。
對於遭指控,林株楠曾對外說明,指文建會的百大名單是學者專家共同決定,與藝術家簽署的四六拆帳和專屬授權書是兩件事,但藝術家們卻混為一談,
甚至有人故意以集體提告的力量,想不給費用並藉此拿回授權書,
他當時表示
「我沒虧待任何一位藝術家,所有藝術家都是心甘情願簽約,我履約了、你出名了,就應照合約比例拆分,不要不履約又來牽扯文化部,說故事也要有點邏輯」,
這些人都是博士、教授,怎可能沒看合約就簽約?
(資料來源:涉騙84位藝術家簽賣身契 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遭收押)
這個故事大意是:
在2011年,有一家「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利用「百大藝術家活動」名義,給藝術家簽一份同意書,引起藝術界的恐慌。
雙方最後鬧上法院,爭執這份已經簽了名的同意書,是不是法律效力。
為什麼?
這份同意書如果生效:
- 簽約藝術家一生的作品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全球華人藝術網」所有。
- 簽此同意書的藝術家,一生的原畫作,將必須專屬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代理,期間為永久。
- 藝術家本人販賣原畫,尚須給予「全球華人藝術網」40%的所得。
當時的很多新聞,直接稱呼這份同意書叫「賣身契」。
問題是,這些藝術家也不是小孩子了,拿到賣身契,
竟然會看都不看就簽字?這合理嗎?
在法庭上,藝術家的說法是這樣的:
我從沒簽過類似的專屬授權合約,也沒有看過同意書的文字內容。
對方說這是文建會的資料,我就簽了。
對方說下面這張是一樣的叫我一起簽,我就一起簽下去了。
當時其在臺中已有畫廊代理畫作。其從未簽過專屬授權合約,沒看過系爭同意書的文字內容,是其簽了第一份文建會的資料,他們說下面這張是一樣的叫其一起簽,其沒看就簽了,之後他們也沒有跟其要過任何一幅原畫。又因為是文建會的活動,其提供兩本畫冊及約73張幻燈片給他們挑選…
這件案子打了兩審,2019年3月14日,二審法官判決:
就常理來講,藝術家已經享譽國內外,作品價格不斐。他跟「全球華人藝術網」並不熟識,常理上不可能同意將所有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對方。
所以我們相信藝術家真的是看都不看就簽名,這份同意書無效。
衡於一般常情及經驗法則,系爭同意書於100 年簽署時,劉國松已為享譽國內外之知名藝術家,其作品價格不斐,且劉國松與上訴人或林株楠非熟識,上訴人所架設之網站亦非世界首屈一指的藝術品交易網站,
劉國松卻將其所有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上訴人與林株楠,亦未約定轉讓之價格(系爭同意書中約定對價的是代理銷售畫作之授權金而非轉讓著作財產權之價格),
上開情形,實與常情有違。
足見劉國松前開證稱其僅認知係為文建會之百大藝術家電子書活動而簽署授權上訴人製作電子書之相關文件,經上訴人員工表示系爭同意書是與百大藝術家電子書活動一樣的資料,而未詳加審閱即一起簽名,應堪採信。
這故事告訴我們,白紙黑字簽下去的契約。
上了法庭也不盡然都有法律效力。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受到「輔助宣告」後,之前簽的契約還有效嗎?
「輔助宣告」規定在民法第15-1條,定義是這樣的:
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對於一般事務的理解能力及處理能力明顯地降低,
雖然生活起居還可以自理,但是法律關係上比較複雜重要的事情,例如買賣房地、借款、保證、合夥等等,已經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
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一個輔助人從旁協助他做重大或複雜的決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
白話講,法院對一個人作出「輔助宣告」後,
代表這個人沒辦法正確判斷契約內容。
所以他簽的契約可以不作數,必須輔助人同意了才算。
問題是,這個人「之前」簽過的契約呢?
我們來分享一個2020年9月11日的判決,故事發生在台北(一審判決,還不確定雙方有沒有上訴)
- 原告是一位吳先生。被告是吳先生的外孫女羅女士。
- 吳先生自2018年1月起,子女就發現他有輕微失智及精神耗弱的情狀。子女本來想帶吳先生去醫院就診,遭吳先生拒絕。
- 到了2018年9月,吳先生發現名下的現金存款及所購買的股票,都不見了。
- 經查證後,吳先生才知道在2018年8月21日,吳先生在二女兒的主導下,簽署贈與契約並進行公證程序,將吳先生名下新臺幣1140萬元的現金存款,及368萬元的股票,都贈與給外孫女羅女士了。
(反過來說,羅女士的母親,就是吳先生二女兒。羅女士是本案的被告。) - 在2019年6月12日,法院裁定宣告吳先生「輔助宣告」。
由他的長女和三女,兩位女兒擔任輔助人。
請問,在2019年「輔助宣告」的吳先生,
他在2018年8月21日簽的贈與契約,有沒有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判斷:吳先生敗訴。
- 贈與契約有沒有效,要看有沒有證據可以「直接認定」
吳先生於簽訂贈與契約並公證的當時,有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形。 - 依馬偕醫院的鑑定報告書及馬偕醫院回函,吳先生於2018年10月15日進行頭部電腦斷層,發現有輕度大腦萎縮及微血管缺氧病變,目前遭診斷有輕度失智症。會影響患者認知功能。
- 然而,馬偕醫院也已經函覆,他們無法就吳先生「贈與契約作成當時」的意識能力作鑑定。
- 法院不可以僅以馬偕醫院的鑑定報告書及和回函,推論吳先生於2018年8月21日當時罹患失智症,因此欠缺作成贈與契約之意識能力。
- 如果若進一步細繹贈與契約內容,贈與契約第2條、第3條、第5條約定:
- 限制羅女士原則上不可以動支或處分受贈金額及股票。
- 而且,如果吳先生百年(過世)之後,扣除稅後的贈與金額及股票半數,還需要轉贈給吳先生長女。
- 羅女士應該與吳先生長女約定對吳先生的探視及陪伴責任等。
- 由此可見,贈與契約上的約定,並不是片面對羅女士有利而已,也有顧及吳先生和長女的權益
- 縱使,吳先生於2018年8月21日當時,出現輕度失智情形,
也不足以當然認定吳先生心裡面不同意這份贈與契約。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白紙黑字簽下去的契約,通常都有效。
契約簽下去之後,就算這個人簽約當時可能「輕度失智」,
一年後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他之前簽過的契約仍可能有法律效力。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25歲女命理師倒追62歲里長 隔年成寡婦!
女命理師陳泓仰6年前25歲時,為北市文山區樟新里里長陳文生算命,依據陳男的命盤認為是她的「真命天子」,甚至不介意當時62歲的陳男足足大她37歲,倒追進而結婚,不料1年後陳男病逝,陳男原有的3名成年子女與陳女因遺產繼承起糾紛,
陳女提告主張陳男生前曾立保證書要送她一間房子,否則須給她800萬元,一審認定保證書為真,
去年判陳男的繼承人也就是3名子女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給付陳女800萬元。
上訴後,高等法院今仍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可上訴。
(資料來源:25歲女命理師倒追62歲里長 隔年成寡婦!爭800萬遺產結果出爐)
這個故事,在法律關係分成兩部分:
-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要成立生效,必須有兩個證人簽字。
然而在法庭上,「證人到庭否認」有在里長與命理師兩人的結婚證書簽字。
所以兩人的婚姻關係無效。 - 里長陳先生,在他生前簽了一份保證書給陳女士,承諾
在里長退休後一年內,購買800萬元的新房屋給老婆。
如果沒有履行,願意給老婆等值現金,「中途死亡立即生效」
這份保證書是有效的。
(原告是女命理師,被告是里長陳先生的子女)
1.按關於死因贈與,我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且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系爭保證書內容為:「本人陳文生願意於里長退休(一○七)年後壹年內購買新屋(捌佰萬)以陳泓仰老婆為所有人此致為憑立據為證。若沒履行以等值現金付予。中途死亡立即生效。立據人:陳文生」(見調字卷第6 頁),
依此可知,陳文生確有承諾將來將購買新屋贈與原告,並表示若未履行則應給付等值現金800 萬元,又約明如其尚未履行即死亡,上開贈與將立即生效之意思,並將承諾內容書立文件交付原告作為憑證,則揆諸前揭說明,堪認原告與陳文生間確實存在陳文生贈與原告房屋或現金800 萬元之贈與契約,上開贈與並含有因陳文生死亡而生效之條件,核此部分自屬死因贈與之性質,堪可認定。
依此,陳文生於105 年9 月1日死亡前,既因尚未屆至其約定購屋之時間而未履行贈與義務,則上開贈與契約於陳文生死亡而生效後,贈與之標的自應係等值現金800 萬元,是原告依民法第1148條第1 項本文、第1153條第1 項、第406 條規定及系爭保證書約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陳文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其800 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這故事告訴我們,保障不嫌多,未來的事很難說。
如果擔心婚姻沒有足夠保障,可以再簽一份保證書。
在法庭上會更有利。
延伸閱讀:
邱男於2017年12月8日,跟妻子前往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並請來2名證人小安、小芬(化名),不料邱男卻在2018年8月6日身亡,邱母隨即提告媳婦「婚姻無效」。
邱母認為,當時兒子登記時,請來的2名證人她都不認識,證人未親見或見聞2人是否有結婚真意,也沒有親自到場用印簽名,加上當時夫妻並無舉辦婚宴,主張2人的婚姻無效。
以妻子的立場來講,婆婆給了她兩條路走:
- 簽下拋棄繼承,不拿走丈夫的錢,我們家留給你一個名份。
- 妳的婚禮太兒戲了。不但沒儀式,找的兩個證人不但我不認識,
甚至不認識妳。是要怎麼證明你們有結婚?
妳想反抗,我就告妳婚姻無效。
如果在妻子的角色,她會怎麼選擇?
法官又會怎麼判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