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風俗」會不會讓契約無效?
設計對白
有時候看社會新聞,我們會遇到「善良風俗」。
例如:
- 國民黨高市議員邱于軒今指出,音樂活動沒人會反對,尤其是年輕人喜歡的,她不會白癡到去抵制,只是希望相關活動若有政府補助,仍應符合善良風俗規範,邱于軒說,如果有機會且有時間,願意參加大港開唱。
(來源:演唱會若受補助應符合善良風俗 邱于軒:若有機會願去大港開唱) - 法界人士分析,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總的來說是質疑「契約的有效性」,這點勢必成為更一審開庭雙方攻防重點,一旦更一審認為契約有效則由台新金獲得勝訴,反之則由財政部取勝…
而主張契約無效的財政部,更一審期間應會全面檢視這份契約的有效性,將所有法律上可能造成契約無效的情況包括:「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依法定方式」,逐一檢視,提出有利的抗辯。
(來源:官司關鍵 契約是否有效?) - 大同公司(2371)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鑑於台北地方法院8月24日判決,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法第155條,判刑13年6月,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交易中樞之一」,大同公司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來源:大同再打法律戰 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
這時候你可能會好奇:
什麼是「善良風俗」啊?真的有法律規定嗎?
答案是有,「善良風俗」在法律上定義是這樣的:
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而言。
(參考: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2603 號民事判決)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在法律上有時候合稱「公序良俗」。
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以及不確定性。
在法庭實務上,常常會看到有人主張:「當初簽的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這時候你會不會想:
所以當時白紙黑字簽約的時候,你怎麼就不覺得違反善良風俗了?現在鬧上法庭才說這些,是有用嗎?
答案是,有時候確實有用。(笑)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代理孕母)
判決日期2020年6月11日,故事發生在高雄(一審判決,本件已上訴)
- 有一位葉女士,因單身錯過生育年齡,然而她很想養育小孩。
- 她得知:在烏克蘭,不孕夫妻可藉由購買卵子進行試管嬰兒,委託代理孕母代孕生小孩。
- 台灣的「人工生殖法」必須以「夫妻」為主體。她與已婚的弟弟約定:姐姐出錢,弟弟跟弟媳去烏克蘭與當地代孕診所進行簽約。
弟弟提供精子進行胚胎孕育,將小孩帶回台灣給姐姐收養。 - 簡單的說,葉女士(姐姐)希望得到一個混血兒。
而她運氣很好,帶回台灣的是雙胞胎女嬰。 - 然而,2018年2月15日,弟弟一家人返回台灣後,雖然將女嬰交給姐姐照顧,卻將戶籍登記成弟弟跟弟媳的女兒,拒絕辦理收養手續給姐姐。
2018年7月31日,弟弟甚至將雙胞胎女嬰強行帶走。 - 所以,弟弟違約了。姐姐告上法院,向弟弟索取之前支付去烏克蘭的費用:
447萬5851元。 - 弟弟說:其實我跟姐姐沒有成立委任契約。
我只是為了完成姐姐的心願,捐精並配合辦理代孕生殖,是一個「好意施惠關係」。
在我國,委託代孕生殖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所以姐姐不能用契約向我求償;也不能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這些法律規定向我求償。
在第一審,
姐姐請了三個律師,弟弟跟弟媳只請了一個律師。
一審法院判決:姐姐敗訴。
- 姐姐跟弟弟,當初有訂 「委任契約」。
- 姐姐向弟弟提出,由弟弟前往烏克蘭進行代孕生殖,並將嬰孩帶回臺灣,取得戶籍後交給姐姐收養,弟弟同意了,而且也跟姐姐約明相關費用均由姐姐負擔。
- 這是委任契約,不是「好意施惠關係」。
2.這個委任契約,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應該無效。
- 我國的人工生殖法有規定,生殖細胞不是商品,不可以販賣。不然有刑責。
- 這個姐弟之間的委任契約,是基於生育需求,買入了生殖細胞。
雖然不是人工生殖法處罰的對象,然而,買賣卵子仍然是人工生殖法不允許的。 - 縱使我國社會對於代理孕母的態度越趨開放,然而,購買卵子製造生命,不但使生命商品化、傷害人性尊嚴,更造成小孩在戶籍登記的生母與事實不符。
對弟弟的親生女兒、或是這對雙胞胎都有重大影響,違反了社會一般道德觀念。 - 所以,雙方約定由弟弟前往烏克蘭進行購買卵子人工生殖契約,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該是無效。
3.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弟弟可以拒絕將錢還給姐姐
- 民法有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意思是這筆錢如果拿的沒有法律上原因,就要還給對方。
- 但是「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的不當得利,不用歸還。
在我們的法律解釋,給付違反了強制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就屬於「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 - 至於「無因管理」,這件事是姐姐為達成自己養育子女的心願,自行決意進行代孕,委由弟弟配合。
它跟「無因管理」的條件不合,所以也不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在法庭上,契約和法條就是雙方爭執的依據。
如果被法院認定雙方當初締約違反了「善良風俗」,
可能會讓契約和許多法條都不再成為依據。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退租簽約)
判決日期2020年10月14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這是一個租屋糾紛。
- 房東說:雙方於2018 年1月12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將房屋出租給房客,租賃期間自2018 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金3萬元。
- 自2018 年7 月1日起,租金調整為每月3萬5,000 元,且水、電、瓦斯及管理費均由房客負擔。
- 不料,被告自2018年10月起,沒有按期繳房租,一直有拖欠。
- 雙方於2019年5月18日合意終止租約,並約定房客應該在2019年5 月24日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房東,但是房客拖到2019年6 月26日,才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 房東依租約第六條約定,向房客請求給付按租金5 倍計算的違約金17萬5,000 元(計算式:3萬5,000 元×5 =17萬5,000元)。
加上之前欠的房租水費管理費,共33萬8,968 元。 - 房東告上了法院。
- 房客說:房東只是房屋的「借名登記」名義人,並非實際的權利人。
房客認為這位房東來提告,是不合法的。
另外,租約上雖然有「2019年5 月18日合意終止租約」字樣,這是我房客受到詐欺脅迫所以簽名。
受到詐欺脅迫所以簽名,這是不是違反了「善良風俗」呢?
法院判決(二審維持一審見解)
- 房東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證明他就是房東,不是「借名登記」。
- 租賃契約第六條約定:「乙方(房客)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房東)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決無異議。」
- 契約於2019 年5 月18日經雙方合意終止,雙方約定房客應該於2019 年5 月24日前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房東。
房客卻遲至2019 年6 月26日,才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房東。 - 房客確實違約了。依合約應該付出五倍違約金。
- 法官認為5倍計算的違約金過高,應該酌減至按租金1 倍計算的違約金。
所以判賠19萬2,194 元(計算式:積欠租金14萬0,323 元+欠繳水費871 元+欠繳管理費1 萬6,000 元+違約金3 萬5,000 元=19萬2,194 元) - 房客說自己是受到詐欺脅迫所以簽下契約,是違反善良風俗。但是拿不出證據,所以判決房客敗訴。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善良風俗」不是拿出來就一定有用。
如果拿不出證據,法官仍然不會採用。
(「上訴人」是房客,「被上訴人」是房東)
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詐騙及詐欺上訴人簽訂租約,且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第92條,上訴人得撤銷意思表示等語,然此部分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依前開黃OO之證述及買賣暨合作協議,黃OO將系爭房屋過戶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確係基於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而管理、處分系爭房屋,且上訴人亦係基於自由意志而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租約,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詐騙之情,
且上訴人亦自陳未為撤銷之意思表示,是上訴人空言指摘遭被上訴人詐騙而簽訂系爭租約等語,難認有據。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什麼事有可能變成法院認定的「善良風俗」?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例如:用「假贈與」逃避買賣契約的義務。
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讓配偶精神痛苦。 - 違法從事性交易服務業。
- 賭博財物,影響社會善良風俗。
- 放高利貸:
乘被害人需款急迫時,貸以金錢,取得與原本顯然不相當的重利,剝奪經濟上的弱勢。 - 恐嚇取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私密照片、影片的電子訊號上傳至網際網路,破壞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