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對白

我這一年常在開聲音直播,練習講人話。
它的好處是我可以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即時得到聽眾真心回饋。

由於準備主題需要時間,我通常會在開播前,問問聽眾想聽什麼。
例如下周開播的主題,我給他們三個選項:

直播主題三選一

很有趣的,大部分人選擇第1個「八仙樂園為何不肯恢復營業」,
較少人選擇第2個「顯失公平」。
甚至有人直接在填答時回饋我理由:

我選擇1,因為2我看不太懂…

我真的很想回覆他「你知不知道1牽涉到複雜的行政訴訟,2反而是你的日常生活」
這故事告訴我們,如果司法院要作好法律普及,恐怕要先從「講人話」開始。(笑)

其實「顯失公平」是一個相當常用的法律詞,不難懂。
你就算望文生義「顯然失去了公平」,其實也不算錯。

它的正式解釋是這樣的:

當事人意思表示相合致者,契約即屬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
顯失公平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圖片來源: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所以…顯失公平就是「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可能我們用幾個真實的判決故事,比較可以幫助理解。

(如果你是法律人:
「顯失公平」規定在很多地方,為避免龐雜,這篇只想講民法第247-1條的案例)。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已約定的訴訟法院,可以變更嗎)

裁定日期2020年10月13日,故事發生在台北(管轄裁定,還不知道有沒有抗告

  1. 期貨公司與客戶簽了「期貨交易受託契約」,它是定型化契約
    雙方約定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現在期貨公司與客戶發生糾紛了,依照契約,期貨公司就去臺北地方法院提告。(約定了「管轄法院」,就代表雙方都同意在這個法院進行訴訟)
  3. 這個客戶是台南人,如果訴訟開始進行,他就必須上台北配合開庭。
    但是,期貨公司是個法人,它在全台灣都有營業處所。
  4. 所以客戶寫了聲請狀,希望將訴訟移送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客戶希望改成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5. 所以,雙方白紙黑字的契約,是約在台北的法院進行訴訟。
    但是真正開始訴訟了,客戶卻希望改到台南的法院進行訴訟

請問這是違約嗎?

還是你會認為這紙契約本身就不公平?

法院裁定: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原告是期貨公司,被告是客戶)

惟前開約定係原告為與不特定多數人所成立之契約關係而制訂之定型化契約,而被告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均係在臺南市,而原告係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法人,為頗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在各地均有營業處所,倘於臺南市應訴,並無不便。

是考量勞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式利益之情況,原告事先以擬定之制式條款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即屬顯失公平,

為保護經濟上弱勢之被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即應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直播平台儲值,拒絕退還)

判決日期2020年10月23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一審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1. 翁先生於2017年在「17直播平台」註冊帳號,並於2017年11月間,
    分別匯款新臺幣30萬、300萬元向平台購買點數(後來叫「寶寶幣」)。
  2. 翁先生目前剩餘點數分別是38萬8337點、2218萬9020點,
    換算為新臺幣分別為5萬8221元、295萬8536元,共計301萬6757元。
  3. 翁先生後來不想玩17直播了,於2020年1月6日以律師函通知17直播平台,終止契約關係。
  4. 然而,17直播平台表示,2020年1月1日將原來的點數變更為「寶寶幣」,
    有修改服務條款為「不得退款」。
    使用者於註冊、購買點數時,已經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了。
    (服務條款第5條規定:使用者不得就點數以任何理由退款或兌換現金。)
  5. 翁先生說,這個服務條款是「顯失公平」,沒有法律效力。
  6. 雙方鬧上了法庭。

一審法官判決:

翁先生敗訴。

(原告是翁先生,被告是17直播公司)

原告主張係「線上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1項、第5項關於消費者隨時終止契約、請求業者退還尚未使用之點數之規定,

被告則抗辯系爭契約關於消費者購買點數(即寶寶幣)部分應適用民法買賣規定,倘被告已依約給付消費者所購買之點數,即屬履行出賣人義務完畢,買受人本不得任意請求被告退還點數款項…

系爭定型化示範條款係用於連線遊戲服務之情形,本件系爭平台所提供之服務為「影音直播」與「社群交友」,而非連線遊戲服務…

故原告主張本件應適用系爭定型化示範條款之規定,依該條款第18條第5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應退還消費者已購買但尚未使用完畢之點數或遊戲費用,即難認有據。

這故事告訴我們:

不是任何的訴訟,說出「顯失公平」就一定會勝。
法官還是會審酌其他規定的。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三個故事(信用卡附卡持有人的連帶責任)

判決日期2020年10月6日,故事發生在新竹(一審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1. 萬先生向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的附卡
  2. 萬先生辦卡時,信用卡申請書有一行字:
    「附卡申請人同意:貴行將信用卡約定條款或其他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如帳單等)向正卡申請人送達即對本人發生相同之效力,並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生之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3. 後來,萬先生積欠了卡費22,780元。
    另外,正卡持有人王小姐也積欠了46,427元。
  4. 銀行向萬先生追償全部的金額(22,780+46,427元,加上利息:年息19.71%及年息15%),萬先生拒絕,表示這個要求對附卡持有人「顯失公平」。
  5. 雙方鬧上了法庭。

一審法官判決:

  • 萬先生只需要清償自己的債務22,780元加利息。
  • 正卡的債務,萬先生不用清償。
(原告是銀行,被告是萬先生)

該約定違背契約基本原理,因附卡持有人非契約當事人,使非契約當事人負連帶責任,顯然違反契約法基本原理…

若信用卡關於附卡持卡人應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應付帳款全部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款,對附卡持有人顯失公平,該部分規定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認為無效。

此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文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顯失公平」的案例,
其實很容易出現在日常生活的各種契約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