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台南發生的馬來西亞籍女學生遇害案,震驚社會,也震驚國際,兇手極其慘忍,甚至伴屍許久時間,受害者家屬也希望兇嫌能受到最嚴厲的審判,這是理所當然,這樣遺憾的事情誰也不願意希望發生,但有些事情應該也是必須該重視的,




這件事情,我覺得只有一個人該負責,但有些人,不管去找家屬丟雞蛋也好,譴責怒罵也好,這些都是過於不合理的事情,這人已經二十八歲了,為甚麼還需要所謂的監護人負責呢 ?


養不教父之過

大馬女大生慘遭殺害棄屍,梁姓凶嫌住在高雄與台南接轄不遠處,住家開設機車行,今早大門緊閉,家人已經離家。消息傳開後,梁家後院遭人丟擲雞蛋,地面還有明顯痕跡,門前的盆栽也被人踢倒,左鄰右舍大罵梁嫌是「垃圾!人渣!」,所做所為太離譜。

其實阿,在所有小朋友的成長過程中到定型,其實接觸最多的是學校、是同儕、是老師,但到最後為甚麼又要怪到家人頭上,看看他的年紀,已經二十八歲了,試問那些在他老家丟雞蛋的各位大哥,他家人何過之有,各位想想自己在這個年紀的時候,主見已然成熟,怎麼可能聽得進去家人的勸導與告誡呢,再來引用我們與惡的距離的一句台詞【全天下沒有一個爸爸媽媽,要花個二十年去養一個殺人犯!】,家屬的自責絕對不會比較不深,但嫌犯的有沒有悔改才是重要的,還有判決。


死刑的廢存

在台灣有一群人積極地在捍衛人權,不遺餘力,【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我來說,他們的主張我沒什麼意見,但在法律上,你犯法有可能會被褫奪公權,奪去公民權,同理,你殺了人,理當也得剝奪你生存的權利,那就是死刑,何來人權。

就如同JOJO的奇妙冒險裡面的迪奧一樣,他不想當人了,所以也不把人命當一回事,那我們更應該要去知道,如同愛因斯坦的相對論一般,也有點像佛教的因果循環,你做了這個行為,就得為這個行為負責,反之,你如果沒做出這個動作與行為,那你也不會有任何事情,至於這個人到底要不要處以死刑,自然還是要交給法官來決定。


警察的荒唐

歸仁分局長楊慶裕受訪時表示「在九月三十號的時候,有一個女學生向她的房東來轉述,她在臺鐵橋下有遭受到一個勒頸的行為,她掙脫逃逸走掉之後,房東來轉述這個事情。房東有跟我們的派出所來說,我們有啟動偵查。偵查之後,我們又找到一個可疑的車輛跟人,跟著有請女學生來指認,但是因為高鐵橋下當時的燈光昏暗,女學生無法指認,也不願意報案,當時可能認為是一個惡作劇的狀況。

惡作劇,還是不想管,還是以為只是小事並無大礙,然而警方卻以為是開玩笑,我想應該沒有人會去警察局開這種玩笑,再來新聞方面不知道是事實還是要帶風向,用以一些詞彙例如有鎖定、有追蹤等等,但無作為阿,那要人民怎麼安心,要晚歸的學生上班族如何心安,再加上警方的態度實在難以苟同他們那些說法,事後再成立甚麼究責甚麼其實都也沒什麼用了。


精神疾病免死

殘忍刺殺三歲女童小燈泡的王某,雖引發全國激憤與恐慌,最後法院認為被告殺人源於長期罹患精神疾病,引起幻聽妄想,若接受治療和心理輔導,即可降低再犯可能,無判死必要;暨因聯合國兩公約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因而判決無期徒刑定讞。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並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之保護、尊重措施。而在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前,就已由當時駐聯合國代表在兩公約上簽字。而後,因國際與國內情勢影響,遲遲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直到2009年,在民間人權團體多年的推動下,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此兩項國際公約,雖然中華民國政府於1971年後失去其在聯合國中的席位,導致聯合國不接受我國兩公約批准書之存放,政府跟民間還是為了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的實施而努力,表達我國落實兩公約的誠意和決心。

以上,就是目前被有點濫用的公約,導致現在台灣變成第一要務是做精神鑑定,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變成了這個樣子,而關著關著有教化可能又有機會會被釋放出來,這才是社會不安的因素,而死刑犯往往也是變成選舉時炒作的工具,正義又該如何伸張。


螺絲釘鬆了的政府

黃偉哲10月31日受訪時表示,6月時獲報該處2盞路燈不亮。大前天前往勘查,也是2盞不亮。他質疑說:「真的是一路都不亮嗎?」並強調,台電不會包庇台南市政府。或許民眾都在情緒上,但事實上就是2盞不亮,他覺得大家要尊重事實,要尊重數據。

事實是不管燈亮幾盞,那條路很暗是事實,危險也是事實,但你用大數據去否定現實的危險性,著實不合理也很虛幻,實際上的數據應該是要綜合使用者的觀感而去定義,而不是台電供電甚麼東西的去證實電燈有亮,那也不會代表那條路不昏暗吧,所以台南市長的邏輯,台南人覺得這樣叫做燈光明亮,那或許是我的理解問題吧。




越民主就越自由越自由就越有更多自己的權利而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捍衛自己的權利是要建立在符合邏輯的基礎上,台灣講求人權到達了極致的地步,所以很多人說台灣保護壞人,我想是有根據的,被檢討的都是受害者,被探討的都是家庭背景原因,但真正該負責的人卻沒有受到他應有的待遇

【死刑或許沒有讓他反省悔過的空間與時間,但當他殺人的時候也沒有給對方喘息的機會,】甚至是反抗的時間,那為何要對他仁慈,而對亡者殘忍呢,這是不解的問題,也是台灣法律該思考的問題,甚麼是正義,是法律,是執行






聰明的人只要能掌握自己,便什麼也不會失去。 

A wise man never loses anything if he has hilf. ( Nietzche ) 

——尼采


CarefreeSu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