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道562號一場唐樓火警釀成7死多人受傷慘劇,今日再有報導(有線新聞,2020)指該唐樓樓齡69年,大廈沒有消防裝置,但根據2007年訂立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該唐樓受該法例規管,須要安裝消防系統,但由於消防處在法例立法13年至今只巡查了9,702幢規管樓宇,佔總數大約7成,而該唐樓屬未巡查樓宇,因此消防處一直未有向該處所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是否因而導致死傷慘重,則有待死因庭及消防處進一步調查方可確定。

然而,四年前的今日,即2016年11月17日,我和兩位立法會議員就“促請政府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議案提出議案和修正案 (立法會,2016a),四年前已經發現消防處在巡查和執行該法例的進度非常緩慢,而且遇到重大阻力。截至2016年1月底,政府共向5,453幢樓宇發出消防安全指示,當中只有339幢樓宇能完全遵辦指示或獲豁免遵辦指示,即遵辦率只有6.2%,換言之,即使該唐樓已經巡查,有9成可能仍未遵辦,消防隱患長期存在。事實上,該報導指屋宇署在兩年前已向該唐樓發出強制驗樓驗窗通知書,但至今仍未遵從。

可惜,四年前在立法會最終通過的修訂案是促請消防處『應以更具彈性的手法,酌情處理有實質困難的個案』(立法會,2016b),令消防處錯誤以為民意要求消防處放鬆執法,減慢巡查和執行遵辦。誠然,有不少舊樓業主在收到消防處的指示後,發現遵辦有很多技術和管理上的困難,有些更因而被法庭罰款,甚是無奈,因而向立法會議員提出促請酌情處理的議案。

我當時力排眾議,提出修訂案,把上述的『彈性的手法,酌情處理』等字眼刪取,改為『推動在消防設施上應用新科技及新概念,以克服工程技術問題,從而解決舊式樓宇業主在提升消防設施上遇到的困難,以及確保其樓宇的消防安全。』(立法會,2016a)

以下是我四年前在立法會發言的逐字記錄(立法會,2016b),詳細向議員指出:要求彈性處理等同『向消防處施壓,要求署方運用酌情權接受或拒絕相關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狀況,絕非穩妥之舉』。事實上,近年的消防工程學發展迅速,我在會上詳細說明我的反建議:『業主面對的最大問題,是消防處以訂明標準方式訂下的規定過於死板。與其要求政府官員行使酌情權,較審慎和科學的做法是在訂出相關消防安全規定時,以成效作為基準;這個方法過往已有不少成功例子,亦獲《條例》允許使用。』(立法會,2016b)

所指的成效為基準方式,是消防工程行內的新發展,英文稱為Performance Based Approach,香港有不少新型建築均採用此法,效果良好。可惜我的修訂案在當日未獲大會通過,未能組織社區專業團隊協助業主加快更新消防裝置,更未有落實相關以成效為本的消防安全改善方法,轉眼四年,又一場火警奪去7人性命,令人婉惜!

參考:

有線新聞 (2020)【唐樓7死火警 大廈無消防系統、部分防火門被移除】 【消防屋宇:13年未巡查】,11月17日。https://fb.watch/1Pcxe9jRy0/

立法會(2016a) 11月2日的立法會會議 就“促請政府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議案 提出的修正案,立法會CB(3) 67/16-17號文件。https://www.legco.gov.hk/yr16-17/chinese/counmtg/motion/m_papers/cm20161102cb3-67-c.pdf 

立法會(2016b)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1 月 17 日。https://www.legco.gov.hk/yr16-17/chinese/counmtg/hansard/cm20161117-translate-c.pdf 

松炎議員(譯文):梁美芬議員今天動議這項"促請政府修改《消防安 全 (建築物)條例》("《條例》 ")的議案,其中一項要求是消 防處應以更具彈性的手法,酌情處理有實質困難的個案。 然而,向消防處施壓,並要求署方運用酌情權接受或拒絕相關建 築物的消防安全狀況,絕非穩妥之舉。我認為較謹慎的做法是循以下 3 個方向,訂出若干可行方法,以確保樓宇的消防安全。 首先,政府應在全港各區設立成員包括屋宇測量師、工料測量師和消防工程師的專業團隊,協助舊樓業主主動地制訂可行的解決方案、擬備招標文件和分析標書,以及監察消防安全設備的安裝工程,而費用則由政府與業主平均攤分。其實,市區重建局已推出 一項名 為"招標妥"的服務;我認為政府當局可採取類似做法,以確保舊樓的 消防安全。第二,政府亦可委聘專業機構和學者就相關情況進行深入研究, 並發展出一套以成效作為基準的嶄新解決方案。我翻查大部分個案後發現,業主面對的最大問題,是消防處以訂明標準方式訂下的規定過於死板。與其要求政府官員行使酌情權,較審慎和科學的做法是在訂出相關消防安全規定時,以成效作為基準;這個方法過往已有不少成功例子,亦獲《條例》允許使用。

第三,正如梁美芬議員所述,現時已有不少新科技可供應用,這不僅有助提升樓宇的整體消防安全,同時在財政上和技術上均更為可行,令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情況有所改善。眼前最佳例子,便是消防處 推出的新計劃。根據相關報章報道的解說,消防處發現一些樓高 3 層 或以下的舊樓,受其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無法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 程。這些樓宇一般面積較小,難以騰出空間安裝 2 000 公升容量的消防水缸和喉轆,而且亦多數有業權分散的問題。 因此,消防處聯同水務署在去年 5 月推出"折衷式消防喉轆系統先導計劃",選定 5 幢樓高 3 層的住宅及商用舊樓作為試點。據報道, 該系統成本約為 10 萬元,安裝工程需時一年。安裝後,消防喉轆系統可由地下街喉直接供水,免卻安裝 2 000 公升的消防水缸。由這個成功例子可見,新科技為業主節省了一半時間和金錢。應用一些技術 可行及成本較低的新科技,顯然有助業主確保樓宇的消防安全。 總括而言,我的建議基本上是要求當局在確保消防安全時,採取以成效作為基準的方法。政府亦應積極考慮在全港各區成立專業團隊,以協助業主訂出可行的解決方案,而非單靠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或迫令相關業主按其訂明標準方式行事。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