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是一個保險滲透率很高的國家,很多人都有買保險的經驗,一個人擁有10多張保單、年繳數10萬元保費並不是特例。 然而,真正會認真在買保險簽契約前,仔細閱讀契約條款的人並不多。 所以保險契約的糾紛常常源於簽約時的誤解。

例如:「我買了強制險,為什麼車被撞了,保險公司卻不賠償我?」甚至我曾聽過有人問:「強制險不就是政府強制要車主投保的嗎?它怎麼會是契約? 我只有繳費又沒簽名,不能議價也不能拒絕,不是嗎?」

其實強制險的全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就契約性質來講,它確實是一份「責任保險契約」。 只是它比較有趣的地方是:大多數的保險契約,是保障「被保險人」, 但是強制險從一開始就想保障「受害人」

舉個例子吧:

  • 如果你買了車體險(例如:甲式險)。不幸車子被撞了,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修車費用。
  • 如果你買了人身保險,可能是生命(人壽險)、身體(意外傷害險)、健康(醫療險)。在你受傷、生病、死亡的時候,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 如果你買了責任保險(例如:公共意外責任險),在發生意外,你需要負責賠償的時候,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捷運公司必須為旅客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
今(2020)年台中捷運公司旅客運送險的承保公司為兆豐產險,保額為每一人體傷250萬元、每一意外財損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保額上限為2.5億元、保險期間累計總保額上限為5億元。  

因此若旅客受傷原因可歸責於捷運公司時,保險就會啟動賠付。  

(資料來源:中捷試營運 搭車受傷 旅客運送責任險有保障!

所以,責任保險跟其他保險契約一樣, 都是保障「被保險人」的。

為了避免意外時,加害人賠不出錢,讓受害者拿不到賠償,自己也倒閉,因此責任保險是有存在必要的,讓人們平常繳納保險費,出事時就能讓保險公司賠錢給被害人,避免損害無法填補,造成社會問題。  

其實貫穿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就是,被保險人沒有責任,就沒有責任保險的賠償;有責任,則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以被保險人損害賠償的範圍為依歸。  

(資料來源:黃俐菁|什麼是第三人責任險?

強制險也是「責任保險」嗎?

強制險本來是「責任保險」,它在保險契約的解釋應該是: 如果汽機車駕駛人撞傷他人,這個保險契約可以幫助駕駛人減輕賠償責任。

但是,因為強制險的立法背景,所以它更大的動機並不是保障「被保險人」(駕駛人),而是保障「受害人」(被撞的人)。這個精神也直接寫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第1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這造成了兩個有趣的現象:

  1. 車禍時,就算駕駛人沒有賠償責任(例如是路人半夜橫越馬路被車撞),一樣可以請求強制險理賠。
  2. 如果駕駛人符合特殊狀況(例如:酒駕、無照駕駛),保險公司會在賠償受害人之後,回過頭來跟駕駛人求償

我花錢買保險,保險事故發生了,保險公司還要向我求償?

前面有說,保險契約本來是「保障被保險人」,白話講,保險公司應該保護自己的客戶。 然而,在強制險的案例,常會出現「保險公司提告自家客戶求償」的畫面,這是保險契約中比較有趣的現象。我們接下來會用兩個判決故事作分享。

(延伸閱讀: 汽機車「強制險」是什麼?十大理賠與保費問題全攻略!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酒駕致乘客死亡,保險公司求償

判決日期:2020年11月9日,故事發生在嘉義。(一審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1. 李先生於2019年3月18日凌晨3時,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182.1K前,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車輛偏移失控,高速擦撞外側護欄後翻覆,致使乘客拋飛車外,受傷而且顱骨碎裂變形,當場傷重而死亡。
  2. 李先生的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
  3. 保險公司理賠了200萬元的保險金。(強制險的死亡給付是200萬元/人)。
  4. 因為這件事故是李先生酒後駕駛所致,保險公司依法向李先生求償200萬元加計利息。

法院判決:李先生應該賠償保險公司200萬元,加計利息。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無照駕駛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求償

判決日期:2020年11月5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一審判決,已上訴二審

  1. 陳先生於2016年12月9 日上午9 時,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 段往桃園方向行駛,因變換車道不慎,與邢先生的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
  2. 陳先生變換車道時,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打方向燈。
  3. 機車騎士邢先生是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而且他是直行車輛。在陳先生突然向右切換車道的情況下,一般正常的機車騎士都不可能預先知道並能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法院認為邢先生就車禍的發生,並無過失。
  5. 邢先生受有第五節胸椎骨折脫位,脊髓神經損傷下半身完全癱瘓等傷害。
  6. 保險公司給付邢先生174萬8134元。 (計算式:醫療費用78,134元+第二等級殘障給付1,670,000 元=1,748,134 元)。
  7. 保險公司依法向陳先生求償174萬8134元加計利息。

一審法院判決:陳先生應該賠償保險公司174萬8134元,加計利息。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那如果這場車禍,是雙方都有過失呢?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有些好奇,車禍如果全是一方的責任,處理起來比較單純。但真實世界常發生的車禍,常常是雙方都有責任。

這時候如果保險公司依法在十天內迅速理賠了受害人,事後車禍鑑定報告出來,發現責任不在自己的客戶(駕駛人)。例如前面提過的「路人橫越馬路被車撞」,或對方駕駛也有責任。(民法叫「與有過失」)。

這時候保險公司上法院跟自家客戶求償,法官會怎麼判斷呢? 我們留到下篇文章,再舉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