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都和解了,保險公司還找我求償?
強制險是一份契約,和解也是一份契約。
在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強制險規定了如果駕駛人符合特殊狀況(例如:酒駕、無照駕駛),保險公司會在賠償受害人之後,回過頭來跟駕駛人求償。
- 如果這場車禍雙方都有過失:駕駛人撞傷了對方(受害人),但對方也有錯。
- 車禍雙方已經完成和解了,也賠償完畢。
- 受害人仍向駕駛人的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理賠。
- 保險公司理賠後,上法院跟自家客戶(駕駛人)求償,
法官會怎麼判斷呢?
我們舉一個比較極端的案例:
在2012年,有一個簡先生因為被吊銷駕照,開著妻子的車無照駕駛。在新北市三峽區遇到酒醉的行人蔡先生穿越馬路,雙方發生車禍。
造成蔡先生頭部碰撞,有水腦症與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上出血的傷勢。依強制險的殘廢給付標準,屬於第3等級殘等的神經障害。
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
行人蔡先生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在保險公司的理賠單記載「本車肇責30% ,對造肇責70% 」。
也就是說這場車禍的責任,雖然簡先生無照駕駛,但行人蔡先生橫越馬路的責任有七成。
行人蔡先生自己喝醉酒橫越馬路,還可以求償?
由於強制險的精神是保護受害人,所以採「無過失責任」:
無論行人蔡先生有沒有責任,都可以向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求償。保險公司必須在十個工作天內,依照法定金額迅速理賠。
第3等級殘等,就是140萬元。再加上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一共理賠了152萬1672 元。
然後,保險公司就要回頭向自己的客戶:簡先生夫妻,上法院提告求償了。
這時候簡先生夫妻應該要給保險公司多少錢?
依照現在的法律見解,可能是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再乘上肇責比例。
也就是152萬1672元x30%= 45萬6501元。
但是如果雙方已經先調解了呢?
在真實世界,簡先生夫妻跟行人蔡先生有進行調解,最後約定簡先生夫妻賠償蔡先生17萬8000元,相互拋棄其餘請求為條件,在三峽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
然而,因為蔡先生有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理賠,所以保險公司仍然向簡先生夫妻提告求償,保險公司表示:這場調解與我無關,保險公司不受拘束。
在那場訴訟,保險公司也確實有一部分勝訴。
簡單講,駕駛人簡先生雖然已經跟行人蔡先生調解,賠了錢;
仍要面對保險公司提告向自家客戶求償,再賠一次錢。
到了今天,2020年了。這個狀況有改善嗎?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調解後,駕駛人仍遭保險公司求償)
判決日期2020年6月11日,故事發生在高雄(一審判決,雙方未上訴)
- 簡女士沒有機車駕照,於2018年12月上午,騎乘兒子的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行經中正路地下道機慢車專用道時,遇到外藉看護推著輪椅,輪椅上坐著楊女士。
- 雙方發生在機車專用道發生車禍。
- 楊女士送醫後,於同年12月29日,因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及左側血胸而死亡。
- 雙方成立調解,簡女士已給付楊女士家屬20萬元。
- 楊女士家屬請領強制險,保險公司理賠了200萬1935元。
- 簡女士的過失責任是七成,外藉看護的過失責任是三成。
- 保險公司上法院提告,向簡女士求償200萬1935元。
法院判決:簡女士應該賠償保險公司120萬1355元
- 簡女士無照駕駛,撞死了楊女士。
- 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了楊女士家屬200萬元1935元。
- 保險公司可以向簡女士求償。
- 簡女士已經給付了調解金額20萬元,在保險公司求償時應該要扣除。
- 簡女士的過失責任是七成。
- 所以簡女士應該賠償保險公司200萬1935元 X 70% -20 萬元=120萬1355元。
在這個案例,簡女士雖然已經跟對方調解。
保險公司仍然「不受拘束」,再向簡女士求償。
但是調解的目的,不就是「賠償到此為止」嗎?
第二個故事(調解金額包含強制險理賠)
判決日期:2020年6月18日,故事發生在高雄(一審判決,已上訴二審)
- 邱先生酒駕,於2017年2月10日下午8時,駕駛自小客貨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平和路與平和東路口時發生車禍,撞到了另一台自小貨車。
- 對方(受害人)受有頸部挫傷拉傷、頭痛、視野障礙、頭部外傷病腦震盪等傷害,屬殘廢等級第7級。
- 邱先生當時的呼氣酒精濃度達0.52mg/L,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所定標準。
- 雙方以6萬元成立調解。
- 對方(受害人)於2017年9 月,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賠付醫療費用新臺幣8,647元、交通費用1,530元、殘廢給付73萬元,共計740,177元。
- 保險公司理賠後,回過頭來上法院提告,向自家客戶邱先生求償。
扣除了邱先生已經調解的6萬元,保險公司求償680,177元。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本案已上訴)
- 邱先生與受害人在小港區的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經過法院核定了。
這份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調解書是這樣寫的:
一、對造人(邱先生)同意就此事件給付醫療、精神慰撫金等費用計新臺幣6萬元給予聲請人(受害人)(此款包含汽機車強制險理賠金),於2017年4月7日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完畢,不另立據。
二、對造人車損部分自行負責,不另求償。
三、第三人李OO車損部分另行商議處理。
四、雙方均願放棄本事件其餘民事請求,並願互不再追究有關本事件之刑事責任。
- 這件案子,邱先生就車禍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已經因為調解成立而確定為60,000元,而且邱先生已經全額賠償了。
-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仍讓保險公司依法主張不受拘束,向邱先生求償,將會剝奪邱先生因和解而享有的免責利益。
- 受害人已經同意以6萬元調解,調解書已經載明「此款包含汽機車強制險理賠金」。現在受害人又違反了和解條款,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這是受害人違約了。
- 為什麼我們要將這種違約產生的不利,歸給邱先生負擔?這顯然背離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精神。
- 反觀擅自和解、違反和解條款的受害人,卻可同時取得和解賠償及保險給付,更顯失衡平。
- 保險公司在受理受害人的理賠時,明知調解書的條款載明「雙方同意以60,000元賠償(含強制險理賠),其餘請求均放棄,邱先生當場全數賠償」等內容,卻仍然賠付給受害人,就不可以「拒絕同意」這份調解書。
- 保險公司應該受到調解書的拘束,不可以再向邱先生求償。
- 保險公司敗訴了。
看到這裡,你有沒有再次感受到「契約」的重要性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