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對白

我們一般會簽白紙黑字的契約,都是比較謹慎的。然而真實生活也常有「我看都沒看就簽下去」的契約。這種契約如果鬧上法庭,可以爭辯嗎?

舉個之前的新聞案例吧:

在2011年,有一家「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利用「百大藝術家活動」名義,給藝術家簽一份同意書,引起藝術界的恐慌。因為這份同意書的內容大約是:

  1. 簽約藝術家一生的作品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全球華人藝術網」所有。
  2. 簽此同意書的藝術家,一生的原畫作,將必須專屬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代理,期間為永久。
  3. 藝術家本人販賣原畫,尚須給予「全球華人藝術網」40%的所得。

當時的很多新聞,直接稱呼這份同意書叫「賣身契」。
問題是,這些藝術家也不是小孩子了,拿到賣身契,竟然會看都不看就簽字?這合理嗎?
在法庭上,藝術家的說法是這樣的:

  • 我從沒簽過類似的專屬授權合約,也沒有看過同意書的文字內容。 對方說這是文建會的資料,我就簽了。
  • 對方說下面這張是一樣的叫我一起簽,我就一起簽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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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聽起來很瞎,然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也不罕見。例如:許多人在網路上訂閱app或網站時,也一定會看到許多字的授權條款。

大部分人應該也是「看都不看就按下同意了」,不是嗎?

所以才會在2019年發生蘋果漲價逕扣款 退訂電話打不通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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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實生活中,「看都沒看就簽下契約」並不罕見;
甚至「她怎麼說,我就怎麼寫」這種腦波很弱的事,也時有所聞。
這種事如果鬧上法院,法官會怎麼判斷呢?

延伸閱讀: 

第一個故事(她怎麼說,我就怎麼寫)

判決日期:2020年6月30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一審判決,雙方未上訴

  1. 女生跟男生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
  2. 女生說:
    男生自2015年10月21日起,陸續向我借錢,2017年5 月15日第一次結算,確認男生共積欠借款本金178 萬元及紅利50萬元,共計228 萬元。
    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結算,男生的欠款金額已達245萬4534 元,雙方同意以欠款金額239 萬元加以計算,並由男生倒填日期載為2016 年5 月10日的借據,交給我收執。
  3. 男生說:
    2018年9月7日至11月27日間,女生有陸續為我轉帳代墊15萬4534元的費用。我也同意返還這部分的金額。
    但是,我們兩人僅有參與都更投資糾紛,並沒有借款往來。
    我先前曾開立收據交予女生,後來兩人感情生變,女生藉詞收據遺失,要求我重新開立借據,我才會在2018年間另外回填日期簽了借據給女生。
    女生怎麼說、我就怎麼寫。
    我沒想到女生竟會拿借據來請求我返還借款。

法官判斷:女生勝訴,男生應該返還239萬元加計利息給女生。

  • 從女生提出的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款單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電子網路轉帳列印明細等,可以證明女生確實有於交付245 萬4534元的金錢給男生。
  • 女生確實拿出了借據,載明「「本人呂OO(男生)開立此憑據做為本人向張OO(女生)借款之憑據。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元整,恐口無憑特立此據」
  • 法官相信兩人確實就239 萬元有消費借貸的意思合致,契約成立。
  • 男生雖然始終辯稱:兩人並沒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僅有都更投資糾紛。
  • 在收據日期2017年5 月15日之後,女生又曾陸續於2018年轉帳匯款給男生共計15萬4534元。男生同意返還這部分的金額。
  • 如果男生說法是真的,在雙方第二次結算時,男生不想將第一次結算結果一併納入討論,他可拒絕在借據上填寫超出15萬4534 元以外的金額。
  • 但是男生明知簽立借據時已是2018年間,卻仍同意將借據回填日期為「2016年5 月10日」。甚至說「我是因為信任的關係,女生說怎麼寫,我就怎麼寫」。
  • 法官不能採信男生的說法,所以判決女生勝訴。
判決原文摘錄:(原告是女生,被告是男生)

若非被告主觀上有意整合系爭收據及系爭借據之契約內容及效力,避免因系爭收據及系爭借據之效力同時存在致對己不利,而使原告一面得依系爭收據請求被告返還投資利得、一面又得依系爭借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以致被告兩頭受損,

以被告具備參與投資建案之社會智識經驗及智識能力,其又豈是至愚,竟會無緣無故恣意倒填系爭借據之契約日期而絲毫不以為意?

被告事後於本院辯稱:「我是因為信任的關係,原告說怎麼寫,我就怎麼寫」云云,核屬避重就輕之詞,並非真正,本院不能採信。

白話翻譯:
你這個男生都有能力參與投資建案了,又不是笨蛋。人家叫你簽借據你就簽?叫你倒填日期你就照填?絲毫不以為意?

現在竟然在法庭說:你其實沒跟女生借錢。「我是因為信任的關係,女生說怎麼寫,我就怎麼寫。」

這種說法誰相信啊?

第二個故事(他們說要先刷卡,才能退分期付款)

判決日期:2020年6月16日,故事發生在三重(小額判決,雙方未上訴

  1. 於2019年7月15日,何小姐在新北市三重區家樂福賣場逛街時,被生技公司的業務人員「雅鈴」攔住推銷。
  2. 何小姐的說法是:
    「雅鈴」向何小姐推銷產品體驗卷,並鼓吹何小姐到重新路五段489號2樓的營業處進行體驗做臉及肩頸按摩。
  3. 何小姐於同年7月21日,到營業處進行體驗活動;體驗進行中,生技公司人員蔡小姐向何小姐索取身分證,要求何小姐簽名。何小姐表示:「沒有要購買產品或加入會員」。
  4. 何小姐回家後覺得奇怪,打給生技公司。電話聯絡人員告知,已經成立分期付款了。
  5. 何小姐說,她沒簽約,也沒同意分期付款。後來有一直跟生技公司要求退款,卻被藉故拖延,所以上法院要求生技公司退還刷卡給付的91200元。
  6. 生技公司的說法是:
    何小姐於2019年7月21日,向我們公司購買了13萬2000元的保養品,簽了客戶認購明細表、客戶拆封同意書等文件,各該文件上均詳載所購保養品的編號、品名、數量及價格。
  7. 何小姐當時辦理分期付款時,資融公司在電話中也與何小姐核實,並經何小姐同意後,資融公司才核准何小姐申請分期付款。
  8. 何小姐於10日後,2019年7月31日,向我們公司表示她購買的金額13萬2000元負擔太重。她的信用卡有9萬多元額度,所以想要取消分期付款,改以信用卡給付價金。
  9. 我們公司同意何小姐退貨40800元,其餘91200元改以信用卡付款,並向資融公司取消分期付款。
  10. 到了2019年8月20日,何小姐又向我們公司表示,91200元價金部分想辦理分期付款。
    我們公司只好依她的要求,為她向資融公司辦理91200元的分期付款,並辦理91200元的信用卡刷退,造成我們公司作業上極大的困擾。
    但是這也可以證明:何小姐從未表示不想要購買,也未表示想退貨。
  11. 何小姐現在說要解約、退錢,自然是沒有理由。

法官判斷:何小姐勝訴,生技公司應該退還91200元加計利息給何小姐。

  • 在法庭言詞辯論時,
    法官:「那這樣消費者不買了,那包裝瓶卻已經有簽名要怎麼退貨呢?怎麼辦?」
    生技公司:「若消費者家人反對,幾天之內,我們會接受退貨。」
    法官:「幾天之內?」
    生技公司:「七天之內,只要何小姐說不要,不論任何理由,我們都會全部退費。」
    法官:「生技公司的意思是說,如果何小姐第一次說全部不要,生技公司就會全部退費給何小姐?」
    生技公司: 「對。但是何小姐卻自己刷卡新台幣91200元說要一次付掉,後來又說沒有辦法全部付,到2019年8月20日就請我們把刷卡取消,辦理分期。」
    何小姐:「那是他們說要這樣處理的,他們說必須要花刷卡,才能退掉分期付款。」
    法官:「所以消費者需要先刷卡,生技公司才能辦理全額退款嗎?」
    生技公司:「沒有這回事。除非消費者要買,才會用刷卡、現金、分期這三種方式購買。」
  • 所以,法院可以確定:
    消費者與生技公司成立保養品買賣契約之後,只要消費者在買賣契約成立7天之內,不必任何理由,不論產品是否已開封簽名,生技公司都可以全部退費。
  • 何小姐於7月15日去三重營業處體驗,於7月21日簽署13萬2000元的買賣契約。然後於7月25日,以LINE的方式向生技公司的員工「雅鈴」表示解除契約。
  • 何小姐要求解約,是在契約成立後7天之內(7月21日成立契約,7月25日要求解約)。
  • 所以,何小姐要求解約,生技公司就應該退費。
判決原文摘錄:(原告是何小姐,被告是生技公司)

末查,本院審酌原告係於逛家樂福賣場時,受被告公司員工招攬進行「保養體驗」。

依我國社會常情,一般民眾除非有極高之收入,否則於此種保養品初次體驗之當下,要無輕率成立高逾13萬元保養品買賣契約之可能。

被告公司員工縱然有向原告提到可以辦理分期付款等事宜,並誘使原告簽署相關文件,然原告既已口頭表明必需再回家考慮才能決定,被告公司即不應擅自為原告辦理分期付款;

在原告發現自己被辦理分期付款完成而請求被告解決時,被告公司員工又以不實訊息再度誘使原告刷卡消費,所為更屬不當。

再者,以兩造第一次成立之132,000元之保養品買賣契約來看,依其產品數量,顯然可以使用很久,然被告公司在購買當下就將所有保養品拆封並簽原告之姓名於其上,並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提出相關產品均已拆封故難以退費之抗辯。

以上行為,均有違誠實信用之交易原則,殊非可取。

這故事告訴我們,如果你是腦波很弱的消費者,已經刷卡買下去了,請記得:退貨一定要即時,而且溝通時要表達明確。

然後,祈禱自己遇到有耐性、問仔細的法官,仍有機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