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歲李姓男子於12/13遭控在南投縣埔里鎮一家KTV附近猥褻一名5歲女童,女童家屬父母獲知後,率眾歐打李男,送醫後於16日下午不治死亡。

在第一時間新聞出來之後,各大留言板上的反應不外乎是「正義!」、「死好」、「活該」等語,社群輿論的反應似乎都很樂見這個看似動用私刑伸張正義的舉動。

但事情真的有那麼單純嗎?

在隨後的晚間新聞報導,被指控猥褻女童的李男其孫女指出,她的阿公13日與朋友去埔里鎮一家KTV唱歌,當天她的阿公走出包廂去廁所,這名女童莫名其妙要跟著她的阿公去廁所。她看到監視器畫面,發現女童並未進入廁所,隨後女童往回跑;她的阿公從廁所走出來,女童又去牽她的阿公手,她的阿公趕緊叫女童回去。

李男孫女說,她的阿公要離開KTV時,女童親友現身架走她的阿公,帶到沒有監視器處所毆打,經過約3小時才被發現送醫,想不到對方還帶一群人到醫院叫囂。

李男的孫女說她的阿公沒做這件事,她看監視器畫面,發現是女童去牽她的阿公手,「我們趁阿公清醒時詢問,阿公也強調沒做這件事」。

看完這段說法我們會發現前面鄉民們所下的結論似乎有點過快了。

在此也不是要替任何一方說話,而是想要提醒我們在真相、事實證據未明之前,動用私刑或是做下任何衝動的判斷都是魯莽危險的,而且,人死是不能復活的。

但就算今天經過調查確認李男的確有猥褻女童,我仍然不推崇動用私刑。

民眾或當事人想要代行公權力的慾望,其實是為了削減自身之不安和實踐心中報復感,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對司法不信任所導致。但就此案來看,司法機關甚至還沒調查真相,也更別說判決了,你怎麼知道最後的司法結果會和自己的期望不符?

再說,在判決和調查之前動用私刑將刑事加害人毆打致死的結果,在缺少當事人陳述的情況下,反而將不利於真相的調查和案件的突破。

在現今資訊傳播媒體發達的情況下,網路號召和煽動民眾情緒是非常容易的。私刑反映的不是正義,而是另一種不經法治的暴力。

利用仇恨和暴力解決問題,正好也是社會刑事犯罪者最喜歡做的事情,更應該是身為民主自由國家公民的我們應該極力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