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冠特措法修正案中新设“预防性措施”
【共同社1月12日电】日本政府12日在执政党会议上出示了新冠病毒特别措施法修正案的概要。其中新设应对措施,当认为如果不采取防止感染蔓延的措施就无法避免发布紧急事态宣言时,政府作为“预防性措施”将以都道府县为单位公布对象的期间和区域。还强化了首相对知事的权限。提出即便在宣言发布前,知事也可对不响应缩短营业时间等要求的商家发出“命令”,如果商家拒绝则可处以行政处罚的过失罚款,但未提及具体金额。
另一方面还获悉,关于修改《感染症法》、决定新冠对策的法律定位,政府拟把分类从暂定的“指定感染症”改为“新型流感等感染症”,正就此进行探讨。力争向18日召集的例行国会提交两个法律的修正案并尽快使之成立。
此举意在不等发布紧急事态宣言,可凭借首相权限迅速采取新冠对策。在野党可能会出现针对包括罚则在内限制私权的批评。
特措法修正案概要中关于预防性措施提出,作为政府对策总部长的首相公布实施期间和区域,知事最终决定。写明首相可对不采取措施的知事作出“必要的指示”,知事也可要求政府公布预防性措施。
规定知事发出命令之际可进行入内检查等,若商家拒绝可处以行政罚款。提出即使在宣言期间,也可向不响应要求的商家发出命令,若违反则成为行政罚款的对象。
围绕预防性措施的期间及区域的设定,强调知事“必须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设定为必要最小限度”,运用时需尽量控制。指出向商家等提出要求时也必须听取专家的意见。
关于现行法规定的宣言期间允许开设的“临时医疗设施”,修正案提出可从预防性措施阶段起开设。
政府在自民和公明两党各自的新冠感染症对策总部等的联席会议上出示了概要,计划13日在与朝野政党的联络磋商会上提出。自民党12日的联席会议上,还有意见担忧关于罚则“评价不太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