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被問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及有關法例的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他是否無法監察。石輝表示,有關於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調查,與截取通訊及監察是兩樣不同範疇,亦不包括在相關條例,專員無權監察涉及國安法執法部門的截取通訊行動。

至於會否擔心有執法部門因對國安法不熟悉,而在截取通訊行動時出現錯失或疏忽。石輝說,不能排除仍會有人為錯誤,但由於專員不會獲取相關資料,因此他不能評論。他又提到,樂意與執法機構分享他的經驗或提供意見。

另外,對於手機通訊軟件應否納入《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石輝相信,保安局會繼續留意新科技發展,決定有無需要擴大監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