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子因拒捕令警員受傷 判囚6個月准保釋等上訴
前年平安夜尖沙咀海港城示威活動中,一名21歲男學生因拒捕,令警員撞破額頭及手指折斷,被裁定3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6個月。
裁判官葉啓亮在判刑時指出,已考慮被告拒捕程度和警員傷勢,認為判刑須收阻嚇作用。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被告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住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並遵守晚10朝6的宵禁令。
葉啓亮指出,案發時警員壓著被告以防逃脫,被告不斷扭動身體,導致2人跌倒,被告再用手肘撞傷警員腹部。另外3名警員上前協助制伏時,被告仍在反抗,致自己及數名警員都受傷。法庭量刑時已考慮所有因素,判被告3項拒捕罪分別判監6個月、4個月和3個月,同期執行。
葉啓亮又說,雖然證據確鑿,上訴理據薄弱,但因刑期不長,故批准被告上訴期間保釋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