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合憲,即《丁屋政策》全部合憲,駁回申請人郭卓堅及呂智恆的上訴。

上訴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近70頁的判詞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寫,判詞指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周家明沒有把《基本法》第40條,與《基本法》第120及122條恰當而連貫地考慮及詮釋。

《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本身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定《基本法》時,制定者已充分考慮此點,並決定保留原居民傳統。

判詞指出,《丁屋政策》在1972年推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於1991年通過。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維持固有的歧視性,但在此案之前從來沒有人挑戰有關政策的合憲性,《丁屋政策》在回歸後一直被認可為合法合憲。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歷史,故屬「合法傳統權益」,但不認同原審法官指,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卻沒有可追溯歷史的說法。

判詞表示,原審法官忽略殖民時代一直認可並保障原居民依照其習慣土地使用權建屋;而「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即是原居民的習慣土地使用權,「換地方式」亦只是免費建屋牌照的衍生物,因此有可追溯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