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秦光榮受賄罪成 囚7年及罰款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第12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秦光榮受賄罪成,判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秦光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新華社報道,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秦光榮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副書記、省長、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股權轉讓、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8年期間,秦光榮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89萬餘元。秦光榮在2019年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