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駁回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以「大聲公」襲警案的上訴,維持兩項襲警罪成的原判,法官擇日再頒判決理據。

提出上訴的區諾軒因仍在隔離檢疫中未有到庭,代表他的律師在庭上播放事發時由多角度拍攝的片段,表示區諾軒與警員有保持距離,並在警員要求下,將揚聲器放下至腰間,顯示並非對警員懷有敵意,使用揚聲器亦非針對某一警員,行為與襲擊的定義不同,強調因為現場有人高叫「人踩人」,以咪高峰敲打警盾3次,是為了顯示形勢危急。

但法官潘敏琦指出,片段和區諾軒的口供都無顯示敲打警盾與「人踩人」有關,反問「人踩人有人叫又點」,並指「人踩人」的說法,可能是要誤導警方,並形容區諾軒用揚聲器抵抗警盾的行為,是力挽狂瀾和出力抵抗,不能忽視使用揚聲器和咪高峰敲打警盾的動作,會令警員感到武力威脅提升。

她指出,法官不是活在象牙塔內,區諾軒對警員說「死黑警」,又用「毅進仔」恥笑警員低學歷,再敲打警盾,反問代表律師以上行為是否已顯示敵意。她認為,代表律師以揚聲器更貼近同場的另一名時任議員譚文豪,辯稱揚聲器並非針對警員的理據屬歪理,要求對方收回有關言論。

區諾軒否認於前年7月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用揚聲器「大聲公」敲打警盾及「大聲公」聲浪過高,導致在場的一名警司耳部不適,去年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