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校园霸凌“MeToo”事件井喷,现实是“毕业后无法处罚施暴者”
大学生A某(23岁)上周到首尔瑞草洞某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务咨询后沮丧地离开了事务所办公室。A某初中3年的时间里都遭到同学辱骂等霸凌。她向律师询问现在是否还可以让施暴者受到处罚,而律师回答“现实来说很难实现”。
综合《中央日报》2月22日的采访内容,从排球界的校园霸凌丑闻开始,爆料曾遭校园霸凌的行动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少当年曾遭受过校园霸凌的受害者最近都来接受法律咨询。很多人虽然早已毕业,但他们称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当年受到的伤害。但司法界普遍认为,“如果已经毕业,事实上很难处罚施暴者”。
“校园霸凌事件和刑事案件归于不同部门掌管”
群体孤立是典型的校园霸凌行为之一,但如果加害者没有施加肢体上的暴力或语言暴力,由于刑法上没有相关处罚条款,那么这类霸凌行为一般来说也不会成为刑事处罚对象。而根据《校园霸凌预防及对策相关法律》,群体孤立属于校园霸凌行为。从处罚对象的范围来看,教育部的惩戒对象范围大于刑事处罚范围。
曾任教育厅监查官的律师韩雅凛(音,LF律师事务所)表示,“即使因为被孤立而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很多时候也很难让进行刑事处罚。只有施暴人是学生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如果受害人还没有毕业,那不管何时遭到欺凌随时都可以让施暴人受到惩罚。但毕业以后则无法通过教育厅或学校对加害学生采取任何措施”。
证据不充分、超过公诉时效导致维权难
从A某的事例来看,受害人如果是在毕业后再爆料数年前曾遭到过的校园霸凌,即使其本人身心的确受到严重伤害,但能够将证据保留至今的可能性依然很小。律师姜成信(音,海内律师事务所)表示,“仅凭当事人陈述难以证明当时受到伤害的情况”。
按照韩国现行法律规定,施暴罪、侮辱罪的公诉时效为5年。也就是说,从出现施暴或辱骂等行为的当天起,过了5年之后,就无法再从法律上处罚加害者。受害人即使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索赔,但如果双方从认识的当天起已超过3年,那么诉讼时效就已过期,无法再提起诉讼。司法界也是据此断定“一旦毕业就很难通过法律救助校园霸凌的受害者”。
学校和法律都无法解决吗?
有分析称,正是因为校园霸凌的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获得补偿,因此他们才选择对名人进行“社会审判”。从女排双胞胎姐妹李多英(音)和李再英(音)开始到棒球界明星运动员等,最近又蔓延到演艺圈,“校园霸凌MeToo”的爆料现象一时呈现井喷。演员赵炳圭被曝曾在新西兰留学时有过校园暴力,女团(G)I-DLE成员徐穗珍也于2月20日在社交媒体上被爆料曾施加校园霸凌。
旨在预防校园暴力的“绿树财团”组织相关人士表示,“最近向我们咨询10年前、甚至20年前校园霸凌情况的人逐渐增加”,“他们的共同点是,没有在遭受霸凌的当时及时采取措施,长期因心理创伤饱受痛苦”。他解释称,“时间已过去很久的话,法律上无法得到援助。这也是人们对一些名人进行公开爆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