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2/2021 - 09:22

一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去年12月被控勾结外国势力,在裁判法院遭下令还柙,及后获高等法院批准以严苛条件保释,惟保释于今月初被终审法院撤销。黎早前再向高院提出覆核保释申请,遭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拒绝。彭官今颁佈书面裁决理由,提及黎智英曾在原有保释条件上「加码」,提出禁用互联网兼限制访客人数等,并表示其政治理念、财力及人脉等本身并非罪行。惟彭官强调考虑所有因素后,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黎不会在保释期间作出危害国安行为,拒绝批准保释。

判词提到,控方就今次黎智英覆核裁判法院拒绝保释的申请,存档两份高级督察的誓章,内容提及与黎有关的钱银交易,以及与黎本月16日被捕一事有关的国安法案件指控。黎智英一方亦存入新誓章,在原本建议的保释条件上「加码」,进一步提出终止黎住所的互联网服务,以及限制访客人数和探访时间等。

控方凭藉高级督察的誓章,认为欠缺充份理由相信黎智英若获保释,不会继续从事危害国安的行为,并质疑黎一方提出的保释条件,不足以防止他进行危害国安行为,亦难以执行。

黎智英一方则认为,法庭考虑保释时,控方提及的钱银交易与另一宗国安案指控,应该只佔较少比重,甚至不应考虑。惟彭官不同意此一说法,认为相关资讯不可随便忽略,并指终审法院在相关判词中提到,法庭根据国安法处理保释申请时,应该考虑一切相关因素。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法庭处理保释申请时,可以考虑任何可信可靠的资料或申述。

彭官亦指,黎虽然提出不发文及不受访等作为保释条件,但这些都只是考虑事项之一。就本案控罪而言,法庭考虑保释时,不应只考虑黎智英会否在公开场合发言,也要考虑他会否及可否再次从事与控罪相关或相同的行为。而终院判词也已言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解读为「可构成违反国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维护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

彭官虽然同意黎智英一方所指,某人的政治理念、人脉或财力不应构成任何罪行,但这些事项实属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彭官举例指,手段有限的人与具财力者相比,较难组织危害国安行为;意志坚定的人又比起得过且过和欠缺热情的人更愿意犯事;而独自行事者从事危害国安行为,则不及具备人脉和资源者有效率。

至于黎智英一方质疑,控方声言黎会指使他人犯案的说法不合逻辑,又认为黎本人才有影响力从事危害国安行为。彭官认同律政司一方称,危害国安行为有很多种,若然某人有决心如此做,即使他预见有危险也不会却步,强调法庭需要考虑一切相关因素。

最终彭官重申,不认为有充份理由相信如果黎智英获准保释,他不会继续从事危害国安的行为,故此拒绝批准他保释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