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律政司上訴押後裁決 黎智英需繼續還柙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終審法院聽完雙方陳詞,押後裁決。黎智英需要繼續還柙。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審理。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提到,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是本案要處理的首要問題,考慮黎智英是否獲准保釋,首先要考慮的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條文提到法官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意味是以不准保釋為前提;至於本地法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除非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會重犯,否則應予以保釋,周天行認為,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其他本地法例為高。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是否可以對充足理由有不同理解,只要是合理和客觀便可以,周天行同意。張舉能再問,是否意味處理有關國安法的保釋時,可以完全忽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安排,周天行說不一定,但必須先考慮國安法條文。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指出,被告會否繼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舉證責任在於律政司一方。考慮國安法案件的保釋時,不應單獨看第四十二條,亦要看第四、第五條,當中包括應當尊重人權,依法保護居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自由,而第四十二條亦不應凌駕普通法的無罪假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