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刑訴法解釋》,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疑犯、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運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判決,並處理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

《解釋》亦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疑犯、被告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歸案,可以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至於疑犯、被告死亡,亦可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新刑訴法解釋》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