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上訴得直 終院指高院誤解保釋門檻
終審法院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反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保釋的上訴得直,黎智英需要繼續還押。
終院的判詞表示,國安法第42條排除了本地法例「有利於保釋的假定」,開宗明義說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門檻比本地法例要求嚴格得多。
終院的裁決指出,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引用了國安法首宗案件、即唐英傑案的法律原則,犯下了錯誤,包括剔除了國安法加諸的更嚴格保釋門檻要求,沒有認清條文以「不得保釋」作為起步點,將國安法與本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酌情理由混為一談,顯然與終院的分析相悖,亦沒有理據支持。
但終院同時提到,國安法亦確認了人權與法治原則的保證,其保釋條文的詮釋須與這些原則作整體解讀,如果法庭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就應繼而考慮其他決定因素,包括有無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將會不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及干擾證人等。
判詞指出,法官要有充足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高院法官誤解了國安法條文保釋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