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擬修例讓入境處長禁他人離境 大律師公會深表關注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內容包括保安局局長可以賦權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
大律師公會就有關修例提交意見書,質疑修訂內容讓入境處處長具有明顯不受約束的權力,阻止香港居民或其他人士離開香港,但沒有解釋授予有關權力的理據及必要性,甚至沒有說明甚麼情況下會使用權力,公會對此深表關注。
大律師公會認為,如果要修例賦權當局阻止離境,必須在立法初期就說明理據,而離境禁令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應該由法庭而非入境處處長決定,為加強保障,必須訂明有關離境禁令的最長時限。
大律師公會又指,現有法例已存在禁止離境的限制,包括干犯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傳播,而《香港國安法》第43條亦列明當局可向疑犯要求交出旅行證件,因此難以理解今次修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