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內容包括保安局局長可以賦權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保安局發言人早前回應,有關擬議的預報系統,目的是要求來港,而並非離港的航機提供乘客資料,因此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

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即使考慮到主體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第3條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

聲明又說,主體法例亦應進一步說明,有關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的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