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修訂入境條例草案 區志光:法例只針對入境人士
政府早前提出《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內容包括保安局局長可以賦權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大律師公會曾就此提交意見書表達關注,保安局已表明有關修訂只針對入境人士。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表示,歡迎保安局早前在回應指出有關法例的修訂,受影響的範圍好窄,但認為法例修訂如涉及《基本法》保障出入境等基本人權,不宜有太寬鬆的詮釋。現時法例沒有解釋入境處處長可以在何時行使被賦予的權力,建議當局應在修訂的主體法例要再清楚說明,明確規定處長只可以針對入境而非離境航班,既能反映權力是有所限,亦可以為修例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在同一節目表示,現時法例的寫法已清晰,當局已在立法會多次說明,政府會吸納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在出席草案委員會時多加解釋。
他又指出有關法例的修訂,同時會有賦權和附屬法例,賦權的內容相對簡單,但在附屬法例部分會列明運作細節。他強調法例只針對入境人士,不准已出境人士登機的說法邏輯上不通,每年當局要動用10億元處理濫用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個案,今次修訂是希望有潛在濫用的申請者上飛機前,當局已有權通知航空公司,相關人士不能上飛機,又重申《基本法》31條已保障港人的出入境自由,如法例有不符合比例的限制,亦會受到法律挑戰。
區志光又說,有關修訂是因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2018年更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要求成員要有預先通報旅行資料和系統,保障航空安全,目前已有90個國家或地區作出相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