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理大學生用鐳射筆致警員眼睛刺痛 判入更生中心
一名18歲理大男學生去年初在大埔用鐳射筆照向警車,光束射中駕車的警員,令對方感到眼睛刺痛。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兩項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早前求情時表示,被告的報告正面,品行良好,與懲教署主任會面時有禮貌,因被告的體力問題,不建議進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能讓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批評被告毫無悔意,砌詞狡辯,雖自稱因案件感到焦慮及壓力大,但亦是咎由自取。被告無緣無故襲擊警員,一定是仇恨警員,這樣的人即使學識再高,對警員而言亦只會越來越危險,將被告交給懲教署是最適當的糾正方法。
裁判官指被告從行人天橋上蓄意用鐳射筆作為攻擊武器,不只一次射中警車內警員的眼睛,行為惡毒。被告與懲教署主任會面時,仍堅稱當日只是用鐳射筆照射天上的星星,期間不小心射中警員。
裁判官說,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表示,相信被告只是不小心犯錯,又指被告品行良好,希望法庭輕判,但裁判官質疑,既然被告是長輩眼中的大好青年,為何會犯下如此罪行,是否香港的教育出了甚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