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有關維護國家安全開支撥款,表示有關撥款安排是嚴格按照《香港國安法》相關規定進行。

發言人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法例亦訂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及律政司的職責。

《香港國安法》第19條指出,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發言人說,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財政司司長已作出80億元的撥款,用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未來數年的開支,稍後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8條,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香港國安法》第51條訂明,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有關80億元的撥款與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無關。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政府對有關撥款沒有進一步資料可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