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通過10億元撥款,由政府設立疫苗保障基金,向接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後,出現嚴重異常事件的市民賠償。

政府建議,每名接種疫苗相關的嚴重異常死亡個案,40歲以上及以下的死亡個案,保障額分別為200萬元同250萬元;40歲以上及以下的受傷保障額,分別為250萬元至300萬元,索償期限是接種最後一劑疫苗的兩年之內。

熱血公民的鄭松泰關注,當局如何釐定保障額及索償期限,又指基金沒有清楚的上訴機制,質疑設立基金屬形象工程,多於真正保護市民。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就認為,現時設立基金,反而有市民會因此過份擔心接種疫苗的風險,呼籲政府解釋清楚接種疫苗風險較低。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就表示,保障額及索償期限的建議,分別參考本地的僱傭補償條例,以及世界各地的做法,又強調接種疫苗後,出現嚴重異常事件的例子並不多,指設立基金屬有備無患,最希望沒有市民需要索償,又指申請人在索償過程中可提交新資料,亦可以尋求獨立第三方意見再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