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资委:加强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 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
路透上海3月26日 - 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周五发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
国资委官网刊发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新闻稿称,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防范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违约,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意见称。
意见还包括: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将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督促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
对于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地方国资委要指导企业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也可借鉴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化解风险。
意见再次强调了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对已违约的,地方国资委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违约企业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同时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
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需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照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
此外,国资委要求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的管控,严控资产出表和表外融资等行为,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防控债券违约,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意见要求规范债务资金用途,确保投入主业实业,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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