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女串謀立法會選舉舞弊被判囚9至11個月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幹事李林昌及一對父女,早前被裁定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以及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等3項罪名成立,三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9至11個月。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表示,此案比一般案件嚴重,犯案者計劃周長,長達6個月,3人在案中扮演主動積極角色;為維護選擇的公平性,判刑須具阻嚇性,最終判李林昌入獄9個月,一對父女判囚11個月以及各罰款1000元。
3名被告分為的44歲李林昌、68歲的士司機陳俊成及他任職文員的31歲女兒陳曉彤。控罪指,3名被告於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組別選舉期間,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陳俊成、陳曉彤等5人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候選人楊全盛的報酬。陳俊成及陳曉彤另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接受1000元作為投票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