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表決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新華社報道,有關決定有9條,並公布部分内容。

報道指,決定規定,香港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特首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選委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5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決定規定,行政長官由選委會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候選人須獲得選委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5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特首候任人,特首候任人須獲得選委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立法會方面,決定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委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