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在全國人大作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後,人大常委會最重要處理的,是在選委會擴大至1500人後,定出新增界別所佔的人數,以及處理選委地區組織代表的新定義。他指出,由於今次不涉及新的法律起草,預計人大常委會1至2個月之內能完成相關程序。

陳弘毅認為,決定內容已表明,香港特區應當健全和完善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相信可以透過本地立法的方法,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毋須由人大常委會處理。

至於立法會是否仍享有否決政府預算案和草案的權力,陳弘毅認為,今次的決定沒有更改香港現有政治體制的權力,又認為,由於立法會需由選委會提名,以及部分議席由選委會選出,應先完成選委會選舉後,再進行立法會選舉。

陳弘毅說,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是新的做法,確立由中央啟動和主動,以新的方式修改本港的選舉制度,不需要以往透過五步曲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