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中咬斷警長手指 法官指被告兇殘較同類案嚴重
前年7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一次警民衝突,一名男子被指蓄意咬斷一名警長的手指,及揮打雨傘致一名高級警司手臂骨折。他早前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全部罪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5年半。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說,被告杜啟華當時明顯有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攻擊及辱罵警方的意圖。兩名受襲警員均在正當執行職務,案發前與被告沒有身體接觸及衝突,被告只因對方是警員而施襲。法官又指,被告雖然並非主動咬斷警員手指,而是趁警員手指進入他口內時咬斷,但行為十分兇殘,對受傷警員造成很大傷害,較同類案件情況嚴重。
法官不認同辯方稱,4項控罪在數分鐘內發生,希望能同期執行的說法;反指被告每干犯一項罪行,刑責會相繼增加。考慮到所有控罪刑罰分期執行會過重,影響被告更生及重投社會,決定部分控罪刑罰同期執行,最終判囚5年半。
控罪指,被告在前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第一期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在L3層襲擊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