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節目《鏗鏘集》有關元朗7.21事件的編導蔡玉玲,被控查冊車牌時作出虛假陳述的案件開審,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裁定蔡玉玲兩項控罪表證成立。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會押後至下月22日裁決。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蔡玉玲查冊時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作為用途,當中「有關」是一個籠統和極廣的關聯詞,不屬於法律字眼,只是在查冊申請表上出現,法庭在衡量採訪調查車輛在道路的使用與交通運輸事宜關係時,須採用最廣泛的釋義。

辯方又指,申請人取得資料是否用作交通及運輸,並非運輸署署長決定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考慮因素。根據規例規定,當申請人繳付查冊費用後,署長必須向有關人士發出證明書,不能因該人並非為交通及運輸用途取得資料,而拒絕發出證明書,如果署長沒有相關權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則不屬於一個「要項」,認為控方試圖在個人私隱問題上大做文章。